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渠道、多平台、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
确保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号
码、邮箱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五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调研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其修
改公司发现的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对于拒不改正的,公司有
权通过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权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
真实、准确地答复。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处理、及时回复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活动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