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
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不能出席的委员须明确表决意向,并授权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表决。
第十二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对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
情况;
(二)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
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
高管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