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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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23)天(蓉)意字第 35 号
致: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华体照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查、查询和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
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文
一、华体科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华体科技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679
 股票简称       华体科技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21 日
 上市日期       2017 年 6 月 21 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62260052M
 住所         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580 号
 注册资本       16,317.7886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梁熹
 营业期限       2004 年 5 月 21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灯具、通用电子产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钢制电杆、
            通讯杆设计、制造、销售、安装;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锻件
            加工;照明景观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新能源研发;灯
            具研发;机械设备设计、研发;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
            外贸易经营;生产半导体(LED)及半导体(LED)灯具、太
            阳能电池组件、物联网智能照明管理系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份在上交所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华体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 XYZH/2023CDAA5B0070 ) 、 《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XYZH/2023CDAA5B0071)、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体科技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且股份在上交
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华体科技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对股权激励的目的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比和分配
  《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对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
量、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授予和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
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按类别划分的激励对象可获
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等进行了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拟
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确定的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
售期
  《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的规定;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
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对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
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对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程序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
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八)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对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的
方法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
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
的规定。
    (十)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
死亡等事项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等进行了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对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
决机制等进行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对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三)公司2017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2020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已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设置了预留权益,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如下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华体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体科技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华体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华体科技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华体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意见。
  (二) 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法定
程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科技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将单独统计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华体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华体科技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授予、行
权等事宜,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
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程序。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华体科技确认,华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
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根据华体科技及激励对象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
开股东大会前,华体科技拟通过企业微信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华体科技说明,华体科技将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华体科技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华体科技已确认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华体科技确认,其将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
划(草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就本次股权
激励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华体科技尚
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华体科技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华体科技及激励对象书面确认,华体科技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
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
展能力。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第二部分所述,华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如本法律意见第三部分所述,华体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的意见
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华体
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拟激励对象中张辉、汪小宇、刘毅系公司
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其作
为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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