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3-07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和浙
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均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珠海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4.32 亿元人民
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40 亿元人民
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44.32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
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188.47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
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总担保余额在年度预计总
额度 265.00 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横琴)第 202304270001
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 4.3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4 家银行共同组成的银团联合体(以下简称“银
团”)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编号:HT2023 固借 3015 号),办理总金额 40
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业务,用于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
项目。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于同日与相关银团签署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
太阳能电池项目人民币肆拾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HT2023 固借保 3015
号),为浙江爱旭本次 40 亿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和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
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
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 265.00 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
额),额度有效期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银
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和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贸易
融资授信、出口押汇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44.32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
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188.47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
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总担保余额在年度预计总额度 265.00 亿
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单位:亿元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9.80 49.51
负债总额 50.83 39.86
资产净额 8.97 9.65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0.44 15.55
净利润 -0.68 -1.28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单位:亿元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1.04 145.91
负债总额 96.28 96.86
资产净额 54.76 49.05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58.06 267.97
净利润 5.71 16.72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
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
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
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借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
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
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
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
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
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
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
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
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
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
行 4 家银行签署《义乌六期 15GW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人民币肆拾亿元银团贷款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
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或]贷款合同项下本金[4,000,000,000 元](金额大
写[肆拾亿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
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
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
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爱旭和浙江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珠海爱旭和浙
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珠海爱旭和浙江爱
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和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
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
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 265.00 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
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 188.47 亿元仍在
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
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 44.32 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
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 188.47 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
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208.05%。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 84.35 亿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3.11%。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