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解实际
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
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安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的规定,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郑刚 戴文涛 方桂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