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航天环宇 证券代码:688523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Aerospace Hua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长沙市岳麓区杏康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环宇”“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
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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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
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
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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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40,688.00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
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锁定期为 24 个月,航天环宇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比例限售股份锁定
期为 6 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3,383.8224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8.32%。本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1.41 倍。
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
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市盈率 市盈率
(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均值 - - - 39.34 43.65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T-3)。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总股本。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1.86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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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21.86 元/股对应的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77.7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处行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公
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公司业务模式和特点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航空航天领域的宇航产品、航空航天工艺装备、航空产品和卫
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为航空航天领域科研院所和总体单位的科研
生产任务提供技术方案解决和产品制造的配套服务。公司属于研制类企业,以项目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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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导,主要通过项目制开展任务承接、产品研制与销售活动,具有高度定制化特点。
由于公司研制类企业的特点,公司业务模式具备以下特征:(1)公司宇航产品业
务和小型航空工艺装备业务具有“全年分批交付,客户一次性出具验收单”的特点。公司
宇航产品业务和小型航空工艺装备业务主要是为较前沿的重要航天器、航空器型号科研
项目进行研制配套,该类科研项目为系统性工程,客户一般会分解科研任务,分部设计、
分批下达研制任务,公司分批研制交付。由于全年任务数量、交付批次较多,为简化业
务流程,采用“全年分批交付,客户一次性出具验收单”的合作模式;(2)公司部分产
品存在一定的“上半年承接订单,下半年交付验收,四季度取得验收单”特点。公司产
品主要为军品,且主要为重大型号配套研制类项目,研制难度较大,研制周期一般较长,
军方通常于年初制定年度型号任务计划,年末进行型号任务总结,从而使公司部分产品
存在一定的“上半年承接订单,下半年交付验收,四季度取得验收单”特点;(3)公
司部分产品在前三季度已实现交付,客户在年底才加速推进产品验收流程。公司部分客
户的年度可支配款项受军方拨款影响大,在军方于年底与客户定价并拨款后,在年终进
行项目决算并对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时,才加速推进产品验收流程,并与公司
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出具验收单。
受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公司业务具备以下特征:(1)“先发货后签合同”的情
形较为普遍。客户先向公司提供任务单来确认需求,公司根据客户技术要求及计划交付
时间等需求组织研制工作,在此过程中与客户开展定价及合同谈判等,客户在履行完内
部审批流程后出具定价单、签订合同;(2)公司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产品验收
的时点在第四季度相对较集中,导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受我国军工行业、航空航天行业体制的影响,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按照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的口径,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对前五
大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4,801.42 万元、27,948.39 万元和 33,878.83 万元,占比
分别为 93.40%、91.36%和 84.40%。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
高,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未来若公司与重要客户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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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航天科技下属单位、中航工业下属单位、中国航发下属单位、中
国电科下属单位、中国商飞下属单位,受上述企业结算方式和成本预决算管理的影响,
其通常在下半年加快推进项目验收结算进度,因此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
性,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比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确认的
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7.13%、70.24%和 59.95%。由于公司的营
业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故公司业绩存在较大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四)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多集中于第四季度,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应
收账款余额较大。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3,431.92
万元、17,878.64 万元和 22,687.64 万元。2022 年末账龄在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为
公司与中国电科下属单位 A 签订暂定价合同,受军审未定价的影响,其尚未支付剩余
款项。由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若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出现坏账损失的风险。
(五)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售合同为暂定价合同,该类产品销售按照暂定价合同金额入账确认
收入,暂定价合同金额与审定价格的差额计入审定价格当期的收入。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以暂定价合同金额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353.98 万元、2,269.76
万元和 1,412.93 万元,截至 2022 年末未审定价格的历年收入累计为 8,596.14 万元。报
告期内,暂定价合同金额均未完成最终定价,暂定价格和审定价格未形成差异。未来,
如果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较大,可能导致公司存在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六)先发货后签合同产生的风险
公司部分业务生产任务下达急、交付时间紧迫,存在先发货后签合同的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各产品类型中先发货后签订合同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00%、
或者退货的情形,但仍然不能排除因特殊原因导致已交付产品被取消订单或退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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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发货后签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系高度定制化,无法进行第
二次销售,可能导致公司在价格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公司不能获得预期收益
的风险。
(七)部分产品客户需求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航空产品业务主要为航空领域科研院所和主机单位的型号任务提供科研配套,
部分下游主机单位的研制机型尚未定型批产,客户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研制
的部分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产品具有单价较高、使用寿命较长的特点,随着研制任
务的完成,同一客户对同类产品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故公司航空产品业务、卫星通信
及测控测试设备业务的客户需求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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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3〕727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
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2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406,880,000 股(每股面值
宇”,证券代码为“68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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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航天环宇”,扩位简称为“航天环宇科技”。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5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40,688.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88.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383.822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7,304.1776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88 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445.5626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9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股数占本次 获配金额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限售期
(股) 发行数量的比例 (元)
深 圳 惠 和 投 资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
有限公司 相关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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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获配股数占本次 获配金额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限售期
(股) 发行数量的比例 (元)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航 天 环 宇 员 工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资格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4,455,626 10.90% 97,399,984.36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和“(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和“(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深圳惠和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
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航天环宇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
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
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无锁
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324.6224 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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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人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项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于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分别为 7,905.54 万元、11,443.68 万元,累计为 19,349.23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0,68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1.86 元/股,本次公开
发行后总市值约为 88.94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亦达到选定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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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nan Aerospace Hua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66,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李完小
住所 长沙市岳麓区杏康南路 6 号
微波通信技术研发;航空航天器及设备、通信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
复合材料产品、精密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模具产品的开发、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和技术服务;微波通信产品测试及试验;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航空航天领域的宇航产品、航空航天工艺装备、
航空产品和卫星通信及测控测试设备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为航空航天
主营业务
领域科研院所和总体单位的科研生产任务提供技术方案解决和产品
制造的配套服务。
所属行业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3 月 1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5 年 5 月 28 日
邮政编码 410205
联系电话 0731-88907600
传真 0731-88915556
互联网地址 http://www.hthykj.com
电子邮箱 hy88@hthykj.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 证券部,李嘉祥,0731-88907600
方式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 李嘉祥,0731-889076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是李完小,实际控制人为李完小、崔燕霞和李嘉祥。本次发行前,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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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小持有公司股份 171,483,494 股,持股比例为 46.85%;崔燕霞持有公司股份 95,385,057
股,持股比例为 26.06%;李嘉祥分别持有长沙浩宇 53.78%的合伙企业份额、长沙宇瀚
份额,间接持股比例合计为 4.31%。李完小、崔燕霞系夫妻关系,李完小、李嘉祥系父
子关系,崔燕霞、李嘉祥系母子关系。
李完小先生,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崔燕霞女士,1966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李嘉祥先生,1995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截至本次公开发行前,李完小和崔燕霞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72.91%的股份。李完小、
崔燕霞和李嘉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崔彦州直接持有发行人 2.90%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崔彦州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崔燕霞系姐弟关系。
崔英霞持有长沙浩宇 1%财产份额并担任长沙浩宇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发行前,长沙浩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7.10%股份。崔英霞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崔燕霞
系姐妹关系。
长沙浩宇、崔英霞、崔彦州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完小、崔燕霞和李嘉祥的一致行
动人。
崔彦州先生,196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崔英霞女士,197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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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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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以下 6 名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及职称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
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本比例(%) 情况
董事长、总经 董事长职务:
理、核心技术人 2021.6.15-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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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本比例(%) 情况
员 总经理职务: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董事、核心技术 董事职务: 自上市之日起锁
人员 2021.6.15-2024.6.14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监事、核心技术 监事职务: 自上市之日起锁
人员 2021.6.15-2024.6.14 定 12 个月
副总经理、财务 自上市之日起锁
总监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注:李治斌通过长沙浩宇、长沙祝融间接持股 67.00 万股;黄佐军通过长沙浩宇、长沙祝融间
接持股 53.99 万股;詹枞生通过长沙宇瀚间接持股 100.09 万股;和振国通过长沙浩宇、长沙祝融间
接持股 138.02 万股;李嘉祥通过长沙浩宇、长沙宇瀚、长沙祝融、长沙融瀚间接持股 1,578.78 万股;
李长江通过长沙融瀚间接持股 31.00 万股;曾品松通过长沙浩宇、长沙祝融间接持股 68.99 万股;
李韬通过长沙浩宇间接持股 53.98 万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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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长沙宇瀚、长沙融瀚及长沙祝融实
施了股权激励,相关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台长沙祝融、长沙宇瀚,入股价格参照以 2015 年 1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股权评估值
值 8.64 亿元为参考依据,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1,190.28 万元。
额以 36.00 万元的价格(折合公司 119,999 股的股份,每股 3 元)转让给尹建龙,按照
行业并购重组平均 P/E 倍率 15.03 入股价来计算上述股权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 5.07
万元。
桃浓,上述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嘉祥处受让,其入股价格为
以发行人整体估值 10.98 亿元换算持股平台份额,低于 2022 年 5 月发行人新增股东麓
谷资本和高创环宇以发行人整体估值 31.77 亿元定价的入股价格。发行人按照新增股东
麓谷资本和高创环宇的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格来计算上述股权价值,分六年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2022 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3.25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中共有 4 个持股平台,包括长沙浩宇、长沙宇瀚、长沙融瀚、长沙祝融。
企业名称 长沙浩宇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0897034812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英霞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 万元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湖南亿嘉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四
注册地
楼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湖南亿嘉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四
主要生产经营地
楼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的关系
企业名称 长沙宇瀚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329356168C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万滔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4 日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实缴资本 400 万元
注册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 409 号麓谷雅园 7 栋 405 号房
主要生产经营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西路 409 号麓谷雅园 7 栋 405 号房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的关系
企业名称 长沙融瀚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R9F0768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四祥
成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987 万元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缴资本 987 万元
注册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二期车间 101 四楼 401 房
主要生产经营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229 号二期车间 101 四楼 401 房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的关系
企业名称 长沙祝融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329356205J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治斌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缴资本 200 万元
注册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408 号麓谷林语小区 E2 栋 404
主要生产经营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 408 号麓谷林语小区 E2 栋 404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的关系
(三)持股平台的持股数量及限售安排
序号 持股平台 持股数量(股) 锁定期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6,000,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880,000
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406,880,000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限售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备注
名称 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李完小 171,483,494 46.85 171,483,494 42.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崔燕霞 95,385,057 26.06 95,385,057 23.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长沙浩宇 25,984,902 7.10 25,984,902 6.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彭国勋 16,834,719 4.60 16,834,719 4.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青岛金石 12,599,184 3.44 12,599,184 3.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崔彦州 10,598,334 2.90 10,598,334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
高创环宇 9,360,816 2.56 9,360,816 2.30
锁定 36 个月
麓谷资本 6,912,276 1.89 6,912,276 1.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长沙宇瀚 6,006,060 1.64 6,006,060 1.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刘果 4,542,132 1.24 4,542,132 1.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长沙融瀚 3,289,996 0.90 3,289,996 0.8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长沙祝融 3,003,030 0.82 3,003,030 0.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航天环宇员工资管 -
- - 2,625,800 0.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计划
深圳惠和投资有限 -
- - 1,829,826 0.4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公司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 - 2,586,150 0.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366,000,000 100.00 373,041,776 91.68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33,838,224 8.32
小计 - - 33,838,224 8.32
合计 366,000,000 100.00 406,880,000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359,706,974 88.42
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455,626 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10.90%。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保荐人财信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深圳惠和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航天环宇员工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
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跟投主体为深圳惠和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惠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48%,即 182.9826
万股,跟投金额为 39,999,996.36 元。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航天环宇员工资管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航天环宇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262.5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6.42%,参与认购规模为 57,399,988.00 元。航天环宇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中信证券航天环宇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
募集资金规模:5,74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
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序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持有比例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的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持有比例
湖南飞宇航空装备有限公
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合计 5,740.0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见证律师核
查,航天环宇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
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签订了劳动合同。航天环宇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限售期限
深圳惠和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航天环宇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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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股数 4,088.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21.86 元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5.79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发行方式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 89,363.68 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89,363.68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验证情况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
《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7026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5
验证情况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23,105,788.39 元,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人 民 币 40,880,000.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序号 明细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3 律师费 979.25
发行费用总额 7,053.10
募集资金净额 82,310.58 万元
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资金净额
发行后股东户数 27,06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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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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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的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8702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
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3 月的利润表,2023 年 1-3
月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
[2023]33497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详细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
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23 年订单充足,研制交付的规模扩大。因此,根据研制交付进度和预计的
验收情况,公司合理预计 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0,600.00 到 12,800.00 万元,同比
增长 40.18%到 69.28%;预计 2023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500.00
到 2,000.00 万元,同比增长 21.26%到 61.68%;预计 2023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50.00 到 1,250.00 万元,同比增长 9.31%到 82.19%。
前述 2023 年 1-6 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
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
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亦未发生重
大变更,不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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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本公司已与保荐人财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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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8 层
联系电话:0731-84403385
传真:0731-88954643
保荐代表人:肖维平、徐行刚
项目协办人:胡星
项目组其他成员:冯海轩、杨伟化、易静为、蒋和清、龙艳、杨小玲、易立山、曹
轩铭、肖巧璐、李婧瑶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
意保荐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肖维平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财信证券股权融资部董事。从 2001 年 3
月至今一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经先后参与南岭民爆、汉钟精机、宝馨科技、怡球资
源、道森股份、高争民爆等 IPO 项目和北方创业的非公开发行项目,担任怡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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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 IPO 项目和北方创业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肖维平先生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徐行刚先生:保荐代表人,财信证券股权融资部副总经理。从 2015 年 7 月至今一
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经先后参与高争民爆 IPO、天康旅游新三板挂牌、快乐购重大
资产重组、凌云股份配股等项目,担任思特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徐
行刚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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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完小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燕霞、李嘉祥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
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公司董事崔彦州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
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彭国勋、监事黄佐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
诺。
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监事刘果、李治斌,高级管理人员詹枞生、和振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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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
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
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长江、曾品松、李韬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长沙浩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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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长沙宇瀚、长沙融瀚、长沙祝融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麓谷资本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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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高创环宇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新增合伙人傅成、李殊姝、王磊、肖惠、钟桃浓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新增合伙人姜奕安、李大山、陶博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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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
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间接股东崔英霞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期”)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
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承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的业务前景,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以实现和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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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拟长
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
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
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
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
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人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若本人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
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届时本人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除上述限制外,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的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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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限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
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本人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
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限制外,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的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限制。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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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
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本
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若本企业通
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
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届时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 5%时除外。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
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并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公司将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等除权除息情况致使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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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顺序启
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同时
保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
额的 1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
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但不
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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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
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
人等义务。公司回购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
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
《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稳定股价预
案》中的各项义务,本公司将: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由董事会向
投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本公司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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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
撤销。”
“本人承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其他会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承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按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
相应责任。”
“本人承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其他会
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承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按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
相应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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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处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
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
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值(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
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当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本公司将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
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
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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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
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
力督促发行人依法从投资者处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回
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承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
司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
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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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
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降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投资者回报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
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卫星通信、测控与测试装备产业化
项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对公司现
有研发能力的再提升,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
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整内部各项资源,加快
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
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
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定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束后,公
司将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利润分配政策。在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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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发行人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发行人承诺: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本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盈
利能力与水平。本公司承诺:
(1)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本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6)如本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
实履行。若本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完小、崔燕霞、李嘉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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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发行人利益;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同时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本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4)如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
履行。若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3)公司董事彭国勋、崔彦州、万平、单汨源、何畅文,高级管理人员詹枞生、
和振国承诺:
“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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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如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
履行。若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 年修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
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本公司上市后,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本公司对此不持有
异议。”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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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
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
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
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
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审阅,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
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
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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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本公司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
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金控”)通过本公司股东
湖南高创环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15%的股份,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系财信金
控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间接控股公司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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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
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公开
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
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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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以任何方式
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将停止在发行
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
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
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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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发行人处所得分红归属发行人所有。”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完小、崔燕霞和李嘉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将继续不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参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
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
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
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
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
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
一步要求,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本人不会利用从发行人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从事的
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在本人作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导致上述承诺的某些事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事项;
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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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完小、崔燕霞和李嘉祥,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长沙浩宇出
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承诺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控股企
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
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四、本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在发行人
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本承诺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
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
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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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并
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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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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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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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