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目 录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
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钟国才律师、黄永新律师、周
鹏程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发行相
关工作,并已出具《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开披露了《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
信审字[2023]第 3-00289 号,以下简称“《2022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
期变更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本次发行
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
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
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
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
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
部控制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文件引述。本所律
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
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需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的说明,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
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所使用的名称、简称、术语、缩略语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述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
用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意见
和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报送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经本所律师审核的引用内容,非经本所律师的再次审阅
并书面确认,不得作任何更改。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
请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
一、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7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高金富恒及熊海涛女士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
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
并公开披露。(2)高金富恒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
【回复】
一、高金富恒及熊海涛女士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
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金富恒及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情况,高金富恒及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均通过高金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具体股权
结构如下:
根据《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
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高金富恒、公司实际控制人
熊海涛、公司控股股东高金集团出具的承诺,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资料,高金富恒、
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公司控股股东高金集团自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日(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六个月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减持发行人公司股票的情况。
人控股股东高金集团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具体
内容如下:
“1、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控制的企业在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广
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已公告或未公告减持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计划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亦不筹划、制定或公告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减持计划。”
发行人已公开披露上述承诺内容。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金富恒及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及其控制的企业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未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金富恒、公
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发行人控股股东高金集团已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二、高金富恒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高金富恒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高金
富恒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并承诺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总数
的 15%(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 30%(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85,740 万元(含本数),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85,740 万元,高金富恒的认购金
额区间为 12,861 万元(含本数)至 25,722 万元(含本数)。高金富恒根据承诺认购比例,
假设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为 12,030 万股,本次拟认购的股份为 1,804.50 万股-3,609.00 万
股。本次高金富恒如拟按照认购上限认购,即本次发行认购 3,609.00 万股,本次发行完
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前 本次发行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高金集团 10,419.89 25.98% 10,419.89 19.99%
高金富恒 - - 3,609.00 6.92%
其他股东 29,680.11 74.02% 38,101.11 73.09%
合计 40,100.00 100.00% 52,130.00 100.00%
高金集团为高金富恒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本次发行的认购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高金集团和高金富恒合计持有毅昌科技 26.91%股份,未超过 30%,不涉及要约收购情形。
高金富恒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 熊海涛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6793957X0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丰路 31 号
注册资本 38,000 万元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餐饮管理;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创业空间服务;物业服
务评估;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科技中介服务;科普
宣传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高金富恒具备足够的实力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分析如下:
(1)高金富恒的资产负债等情况
根据高金富恒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高金富恒的资产总计 1,626,660.2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753,263.20 万元,净利润为 69,619.68 万元,持有的货币资金金
额为 217,817.98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高金富恒已实缴注册资金 38,000 万元。
(2)高金富恒资金实力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高金富恒银行活期存款金额 6,395.80 万元,银行理财产品
购买金额 18,000 万元以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控制的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
署的不超过 30,000 万元意向性借款协议,可以覆盖本次拟认购募集资金金额上限,具备
认购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金来源 预计金额 具体来源
银行活期存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高金富恒银行活期存款为
款 6,395.80 万元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高金富恒银行理财产品购买
银行理财产 10,000.00-18,000.00 金额共计 18,000.00 万元,其中随时可赎回的理财产
品赎回 万元 品金额为 11,000.00 万元,未来 3 个月可赎回的理财
产品金额为 7,000.00 万元
签署不超过 30,000 万元意向性借款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高金富恒
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未偿还的情形,有能力提供上述资金支持。
经网络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高金富恒
不存在大额到期未偿还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未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高金富恒出具了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认购毅昌科技发行股份的资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或以合法方式自筹的资金,不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毅昌科技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就本公司认购毅昌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毅昌科技未对本公司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也未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本公司本次认购资金未直
接或间接来源于毅昌科技除熊海涛以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
务资助或补偿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高金富恒的认购资金来源于高金富恒的自有或自筹合法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以及相关公告;
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出具的承诺文件;
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记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高金富恒及熊海涛女士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
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金富恒、熊海涛、高金集团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
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高金富恒认购资金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
二、一次反馈意见问题 9
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
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
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模具、注塑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
造及销售,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19 家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均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亦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工程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
汽车零部件、电视机、烤箱、吸排油
烟机、电磁炉、微波炉、燃气灶具、
咖啡机、电子衣柜及其模具的研发、
加工、制造、批发;整体厨房、复合
青岛恒佳精
材料建筑模板的设计、研究、生产、
批发及售后服务;汽车技术设计;电
公司
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普通货物运
输(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
般经营项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
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消毒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家电产品、五金模具、五金冲压件及
相关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
工程塑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
精密塑胶及制品的生产、装配、销售;
安徽毅昌科 钣金原料、玻璃制品销售;房屋租赁
技有限公司 及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工程塑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研发、
加工、制造、销售;汽车零件、家用
电器注塑模具、改性塑料材料、钣金
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及制品销售,
公司持有 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
芜湖毅昌科 权,子公司 用塑料制品涂层检测服务;汽车及零
技有限公司 安徽毅昌 部件的设计、开发和研究及相关技术
持有 0.28% 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股权 务、技术转让;快速成型件的设计、
制作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液晶电视、
液晶模组及其零部件;从事液晶背光
模组紧密钣金件、高端电视结构件、
金属模具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汽车零件、家用电器、改性塑料材料、
公司持有 钣金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及其制品
江苏毅昌科 权,子公司 开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技有限公司 安徽毅昌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
持有 0.58% 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
股权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讯
设备销售;箱包制造;箱包销售;显
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移动终
端设备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
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
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金属制
品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汽车
合肥毅昌新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塑胶表面
限公司
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家用
电器、视讯产品、液晶模组及其零部
件、液晶电视;模具手板加工;包装设
计、营销推广设计、平面广告设计、
网页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工业设计
咨询和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
业证书培训);零配件及材料的技术
咨询、专利申请服务;物业管理;房
公司持有
屋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江苏设计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权,子公司
安徽毅昌
司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
持有 1.00%
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输
股权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畜牧机械
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
南阳毅昌牧 械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公司 及辅助性活动;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
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塑料及合
成树脂销售;蓄电池租赁;汽车零配
件批发;软件销售;电池销售;照明
器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新兴能源
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机动车
充电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工业设计
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能源汽
广州启上科 车换电设施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
技有限公司 用电器安装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软件开发;塑料制
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照
明器具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金属制
品销售;电池制造;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公司持有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
重庆毅翔科 权,子公司 家电产品、五金模具、五金冲压件及
技有限公司 安徽毅昌 相关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除
持有 1.28%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股权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香港毅昌发
展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研
芜湖汇展新 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领域内技术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内外装饰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通过 智能家用电器、智能家居用品的研发、
子公司安 生产、销售;工程塑料、精密塑料及
徽毅昌间 制品的生产、销售;家电产品、五金
安徽徽合台 接控制 冲压件及相关材料设计、研发、生产、
限公司 权,通过合 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生产、销
肥特驰间 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接控制 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除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设计谷 通过子公 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家用电器、
司 计谷间接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企业营销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控制 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网页设计;物
权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江苏汇展新 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
能源科技有 通过子公 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
限公司 司芜湖汇 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
州毅昌新能 制 100.00% 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
源科技有限 股权 模具销售;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
公司)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电子技术开发、研制、生产(国家有
专项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办理);销售:
通过子公 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
重庆风华电
司重庆毅 险化学品)、电脑及软件、文化办公
子技术发展
有限责任公
制 100.00% 件、摩托车及零部件、五金、交电、
司
股权 电工器材、医药包装制品、标准紧固
件、塑料制品、酒(限零售)及非酒
精饮料(限分支机构经营)
电控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汽车
零部件和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通过子公
售;新能源汽车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芜湖汇展电 司芜湖汇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公司 制 100.00%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股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子公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
合肥特驰企 司安徽毅
策划;信息技术服务;佣金代理(除
业管理合伙 昌(作为执
企业(有限 行事务合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合伙) 伙人)间接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
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通过子公
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制
金华毅昌新 司芜湖毅
品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限公司 制 100.00%
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塑胶表面
股权
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
成都毅昌新
原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塑料制品
销售;工业设计服务;金属制品研发;
限公司
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部分参股公司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参股公司,其中参股公司沈阳毅昌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除此之外,其余 2 家参股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不
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业务,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
具备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资质,亦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形
象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
市场营销策划,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沈阳毅昌
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
有限公司
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
业务),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
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
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
国高材高
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业务培
分子材料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
训);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
中心有限
外);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
公司
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商标代理;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运行效能评估服
务;3D 打印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机电耦合系统研发;
是否涉及房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
机械设备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从事广告业务;硬盘播放器的生产和
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通讯器材、移动电话、手机设备、
手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从事互联网文
化活动;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利
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软件开发、软件设计;委托
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乐融致新 通过子公司 设备安装、维修;提供劳务服务;组装计算机;进出
电子科技 江苏设计谷 口及佣金代理业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天津) 持股 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
有限公司 2.2243% 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
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饲料、新鲜水果、
蔬菜、工艺礼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
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
装饰材料、酒水、箱包、鞋靴、图书、保健食品、预
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出版物的批发兼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质,存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业
务,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实缴金额为 10,000 万元,其中毅
昌科技持股比例为 49%。截止 2018 年 4 月,公司相对应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完毕,后续不
会对该企业进行资金投入(含投资、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2022
年,公司的净利润为 5,019.63 万元,通过沈阳毅昌发展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为 259.71 万
元;最近一年,公司通过沈阳毅昌发展取得的投资收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 10%。
目前,发行人拟转让公司持有的沈阳毅昌发展股权,转让进展如下:
(1)2022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参股公司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2022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参股公司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3)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转让所持有的沈阳毅
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9%的股权信息。信息发布期为: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发行人股权转让的交易受让方尚需经公开挂牌程序确定,相关交易待交易受让方确定
后依序进行。目前,申请人股权转让事项尚未征集到受让方,仍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否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业务;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中不存在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相关的业务收入;
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以及是否正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查阅沈阳毅昌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证书;
中心官网有关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相关事项;
司外,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未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
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业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沈阳毅昌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外,均不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针对持有的沈阳毅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发行人目前拟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对外转让。
第三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更新
一、告知函问题 1
关于收入。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单位售价分别为 23.09 元/件、
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毛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上升,主要系其中医疗耗材收入占比增加且该
部分业务技术难度相对较大、产品附加值高所致。
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类型、销售
金额及销售单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单价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相关业务的稳定
性和可持续性;(2)结合 2022 年 1-6 月所销售产品的主要类型、具体技术难度、产品附
加值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类型、
销售金额及销售单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单价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相关业务的
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结合 2022 年 1-6 月所销售产品的主要类型、具体技术难度、产
品附加值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一)结合报告期内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
单价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单价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相关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
性
报告期内,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客户(收入占比达 80%及以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客户 销售金额 销售占比 销售产品类型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67.21 60.62% 医疗耗材、医疗结构件
金发科技 615.87 12.17% 医疗耗材、医疗结构件
广州德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36.49 8.63% 医疗耗材
合计 4,119.57 81.42% /
金发科技 3,715.72 70.21% 医疗结构件
合计 5,131.65 96.97% /
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包括医疗结构件业务和医疗耗材业务。2020 年,公司医
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收入为医疗结构件。2021 年及以后,公司开始涉足医疗耗材产品。
报告期内,申请人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销售单价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件
期间 产品类型 销售金额 销售单价 销售占比
期间 产品类型 销售金额 销售单价 销售占比
医疗结构件 729.82 3.06 14.42%
医疗耗材 4,329.83 0.08 85.58%
医疗结构件 7,465.84 72.71 85.92%
医疗耗材 1,223.60 0.30 14.08%
报告期内,公司医疗结构件收入分别为 5,291.96 万元、7,465.84 万元和 729.82 万元,
占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100%、85.92%和 14.42%;公司医疗耗
材收入分别为 0.00 万元、1,223.60 万元和 4,329.83 万元,占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业
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0.00%、14.08%和 85.58%。2021 年及以前,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
的主要产品为医疗结构件产品。2022 年起,医疗耗材收入占比提升,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
部件的主要产品变为医疗耗材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售价单价分别为 799.97 元/件、2.09 元/件和 0.10
元/件,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销售单价波动较大,主要系公司各期产品结构、型
号以及收入占比存在差异所致。2020 年,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产品为口罩机配件,
该产品因规格型号较大,销售单价较高,导致公司 2020 年销售单价有所提升。2021 年,
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销售单价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公司医疗耗材业务收入占比上
升,该业务因产品规格型号较小,销售单价较低,从而拉低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整体
销售单价。2022 年,随着公司医疗耗材收入占比的提升,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产品整体的
销售单价亦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收入分别为 5,291.96 万元、8,689.44 万元
和 5,059.64 万元,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切入医疗行业,涉足相关医疗结构件产品业务,
于 2021 年起开始发展医疗耗材业务,并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
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广州科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行业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
和可持续性。
综上,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销售单价波动较大,主要系公司各期产品结构、型号
以及收入占比存在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逐步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及广州科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行业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断
扩大公司的行业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公司持续做大做强医疗健康业务板块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结合 2022 年 1-6 月所销售产品的主要类型、具体技术难度、产品附加值情况,
进一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主要系公司 2022 年 1-6 月和 2022 年全年医疗耗材收入占比提升以及医疗耗材类产品的技
术难度和产品附加值较高于医疗结构件产品的技术难度和产品附加值所致。2022 年 1-6
月和 2022 年全年,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产品为医疗耗材类,收入占比达 99.06%
和 85.58%,而 2021 年,公司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主要产品为医疗结构件类,收入占比达
公司医疗耗材类产品技术难度要求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医疗耗材类产品对模具精细
度、注塑工艺稳定性以及产品的一致性要求较高,基于工艺的复杂性、质量的稳定性等因
素,导致医疗耗材产品具有相对较高的附加值,毛利率也随之较高。
综上,公司 2022 年 1-6 月和 2022 年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毛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上升,
主要系其中医疗耗材收入占比增加且该部分业务技术难度相对较大、产品附加值高所致,
相关信息披露具有准确性。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件产品销售单价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产品附加值情况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各期产品结构、型号以及收入占比存在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
技术难度较高,产品附加值较大,导致医疗行业注塑零部件 2022 年 1-6 月和 2022 年全年
毛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上升,信息披露具有准确性。
二、告知函问题 2
关于同业竞争。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 2019 年将其持有的子公司重庆设计谷 100%
股权、江淮毅昌 40%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熊海涛控制的公司,其中,重庆设计谷、江淮
毅昌均从事汽车注塑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报告期内,申请人汽车行业注塑零部件相关收
入分别为 43,206.14 万元、45,721.05 万元、63,841.63 万元、40,929.38 万元,占比分
别为 14.23%、17.52%、20.26%、37.81%,呈上升趋势。
请申请人:结合重庆设计谷、江淮毅昌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所销售的主要产品、主
要客户、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等情况,以及结合江淮毅昌的股权结构、
管理层结构、经营决策情况,说明重庆设计谷、江淮毅昌从事的汽车注塑零部件业务与申
请人汽车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是,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导致申
请人违反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相关的承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重庆设计谷、江准毅昌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所销售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
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等情况,以及结合江淮毅昌的股权结构、管理层结
构、经营决策情况,说明重庆设计谷、江准毅昌从事的汽车注塑零部件业务与申请人汽车
行业注塑零部件业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一)重庆设计谷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司重庆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同属
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实际控制的华新园公司取得受让资格。
权以南方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交易价款 4,700.00 万元转让予华新园公司,华新园公司向
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19 年 12 月,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2021 年华新园公司将所持重庆设计谷 10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
三方重庆鑫钰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重庆设计谷为重庆鑫钰鸿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公司。
重庆设计谷转让前主要业务为汽车注塑零部件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保险杠
等产品,主要客户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普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
重庆设计谷转让时的主要业绩指标如下:
项目 2019 年 1-11 月/20191130
营业收入(万元) 7,201.22
毛利率(%) 15.46%
净利润(万元) -61.48
(1)重庆设计谷主要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等客户提供相关汽车注塑配套产
品
需要,于 2017 年 3 月投资设立了重庆设计谷,主要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晨鑫源”)、小康汽车等客户提供汽车注塑零部件等,2018 年初产线陆续达产,
并于 2019 年 4 季度陆续通过其客户的汽车体系认证,取得上述车企的供应商资质,在通
过其客户的汽车体系认证之前主要为重庆毅翔提供外协加工服务。
公司在重庆地区的其他客户业务拓展不如预期,且公司当时受乐融致新、北汽银翔、
环球智达等客户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影响,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为改善经营状况,公
司通过整合资源、剥离非优质资产等举措,优化财务和资产结构,提升经营能力。因此公
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重庆设计谷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实际控制的华新园公司取得受让资格。2021 年 4 月,华新园公司将所
持重庆设计谷 10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重庆鑫钰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根据公开资
料查询,其股权结构为:唐紫卉持股比例为 70%、黄向柱持股比例为 30%)。
(2)关联方华新园公司控制重庆设计谷期间与毅昌科技不存在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① 不存在实质上相竞争的业务
在华新园公司控制重庆设计谷期间,公司与重庆设计谷存在相同客户的情形,主要情
形如下:
A 重庆毅翔停止经营后,原有订单的延续交付
重庆设计谷与重庆毅翔在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9 月底存在共同客户华晨鑫源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注塑零部件等,重点客户为北汽银翔及其关联方、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等。2018
年因北汽银翔及其关联方拖欠货款,公司为控制坏账风险,下半年开始停止为北汽银翔及
其关联方供货,并于 2018 年年底停止了生产活动。同时,重庆毅翔仍承接华晨鑫源等客
户的订单,并通过委托重庆设计谷生产的方式进行订单的交付(主要原因为重庆设计谷尚
未取得相关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自其 2018 年初达产至取得相关车企供应商资质(2019 年
华晨鑫源,系汽车类业务客户的下单-交付-结算的周期较长,在此期间,重庆毅翔未承接
新的订单,仅陆续交付 2019 年关于华晨鑫源的在手订单,直至 2020 年三季度末交付完毕,
此部分金额较低,为 171.45 万。
B 公司与重庆设计谷客户的偶发性交易
公司与重庆设计谷客户重庆普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存在偶发性交易的行为,具体情
况如下:
a 毅昌科技与重庆设计谷客户重庆普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在模具销售业务行为,主
要原因为毅昌科技 2019 年战略放弃客户长安新能源;2020 年,将为该相关业务开发的模
具出售给长安新能源指定的供应商重庆普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该业务金额为 1,088.35
万元。该业务系毅昌科技战略清退业务导致的交易,属于偶发性业务。
b 芜湖毅昌与重庆设计谷客户重庆普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在改性塑料销售行为,交
易金额为 29.59 万元。该业务属于偶发性交易。
截止 2020 年末,公司与重庆设计谷已不存在共同客户的情形。
华新园公司控制重庆设计谷期间,公司与其存在共同客户的情形,但仅为重庆毅翔处
理在手订单或公司其他子公司与个别重庆设计谷客户发生的偶发性交易,且截止 2020 年
末,公司与重庆设计谷已不存在共同客户的情形。华新园公司控制重庆设计谷期间,毅昌
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设计谷从业务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 重庆设计谷与毅昌科技在经营上相互独立
重庆设计谷为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提供设计、生产、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主
要产品为汽车注塑零部件等产品。
毅昌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体系、生产体系、技术研发体系与市场营销
体系。2019 年 11 月,毅昌科技将重庆设计谷转让后,毅昌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设
计谷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相互依赖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庆设计谷为无关联第三方重庆鑫钰鸿汽车配件有
限公司 100%持股的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的相关规定,重庆设计谷不属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故
重庆设计谷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行为。
(二)江淮毅昌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上述资
产的转让,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实际控制的华新园公司取得受让资格。
以南方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交易价款 4,300.00 万元转让予华新园公司,华新园公司向公
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19 年 12 月,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2021 年华新园将所持江淮毅昌 40%股权转让给公司间接股东高金
富恒。
江淮毅昌转让前主要业务为汽车注塑零部件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保险杠等
产品,主要客户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
江淮毅昌转让时的主要业绩指标如下:
项目 2019 年 1-11 月/20191130
营业收入(万元) 12,918.04
毛利率(%) 7.54%
净利润(万元) -506.97
(1)江淮毅昌为高金富恒参股子公司
? 江淮毅昌股权结构
“合肥江淮”;合肥江淮为江淮汽车全资子公司)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星
通橡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江淮毅昌。此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星通橡
塑有限公司先后对外转让了所持有的江淮毅昌的股权。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出具之日,江淮毅昌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 40.00%
合肥江淮汽车有限公司 35.00%
安徽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15.00%
黄斯伟 10.00%
高金富恒与合肥江淮持股比例接近,高金富恒无法单独控制江淮毅昌股东会半数以上
表决权,故高金富恒并未从股权方面实际控制江淮毅昌。
? 江淮毅昌董事会人员构成
江淮毅昌设董事会,现成员五名。合肥江淮委派两名(其中一名任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负责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等各项工作;高金富恒委派董事两
名,主要负责所持股权管理等董事会监督事项,不常驻江淮毅昌,也不在江淮毅昌领取薪
酬;另一名董事由其他股东委派。
高金富恒无法单独控制江淮毅昌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故并未控制江淮毅昌董事会。
? 江淮毅昌管理层人员构成
江淮毅昌设总经理一名,系经各方股东协商一致后,根据江淮毅昌公司章程规定,由
高金富恒提名,经江淮毅昌董事会同意聘任。江淮毅昌设财务总监一名,由合肥江淮提名
后,经董事会同意聘任。
在日常经营中,因江淮毅昌主要为江淮汽车提供产品配套服务,故江淮毅昌的经营决
策、日常运营等均通过江淮毅昌董事会制定。
高金富恒针对江淮毅昌管理决策、日常经营等方面均未形成控制。
司列报。
(2)江淮毅昌产品主要为江淮汽车提供产品配套
江淮毅昌设立的初衷是为江淮汽车开发并提供汽车配套注塑件(前后保险杠)产品,
江淮毅昌目前的主要业务也是为江淮汽车提供汽车保险杠产品。报告期内,毅昌科技从未
向江淮汽车销售前后保险杠产品。江淮毅昌与毅昌科技不存在实质上相竞争的业务。
高金富恒已出具说明文件,说明高金富恒无法单独控制江淮毅昌股东会、董事会半数
以上表决权,故认定江淮毅昌为高金富恒参股子公司;另外江淮毅昌设立的目的即为江淮
汽车提供特定汽车配套注塑件(前后保险杠),目前也主要为江淮汽车提供汽车用前后保
险杠产品,而毅昌科技从未向江淮汽车销售前后保险杠产品。故江淮毅昌与毅昌科技不存
在实质上相竞争的业务。
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相关规定,同业竞争主要针对于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行为。江淮毅昌为高金富
恒的参股公司,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规定的同业竞争范畴;且江
淮毅昌主要产品为向江淮汽车提供特定汽车配套注塑件(前后保险杠),而毅昌科技从未
向江淮汽车销售前后保险杠产品,故江淮毅昌与毅昌科技不存在实质上相竞争的业务。
综上,江淮毅昌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是,说明
报告期内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导致申请人违反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相关的承诺
(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高金集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毅昌科技外,高金集团控制的
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
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
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
术开发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材料科学研
高金技术产业集 究、技术开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
团有限公司 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模具制造;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
材料技术转让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通信系统设
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
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绝缘材料、高分子材料、精细化工材料的生产、销售, 从事电工绝缘材
四川东材科技集 危险化学品(含丙酮、甲苯、醋酸酐、甲基乙基酮、有 料、新能源材料、
团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易燃液体、腐蚀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易 光学膜材料、电子
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材料等材料的研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品(含醋酸酐、丙酮、甲苯、乙醚、硫酸、盐酸、三氯 发、制造、销售
甲烷)的销售。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出口本企业
自产的绝缘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和原辅料,进口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
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生产粘合剂、涂料、油墨;销售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机械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
技术开发、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
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从事胶粘材料、NVH
北京高盟新材料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隔音减振降噪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 等材料的研发、制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造、销售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
广州高金控股有 技术研究、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货物进
限公司 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
类商品除外);酒店管理
注: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含上述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模具、注塑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主要
产品应用于家电、汽车、医疗健康等领域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业务不一
致。通过网络核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公开信息并获取了高金集团出具的“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及除毅昌科技外的控制企业
不与毅昌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经核查,高金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
申请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综上,高金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企业),未从事与申请
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故高金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毅昌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熊海涛,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毅昌科技外,熊海涛控制的其
他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集团有限 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餐饮管理;大
公司 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新材料技术研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咨询策划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创业空间
服务;物业服务评估;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停车场服务;汽
车租赁;科技中介服务;科普宣传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
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新材料创 饰批发;日用品批发;鲜肉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鲜蛋批发;
新园有限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鲜蛋零
公司 售;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工艺美术品及
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国
内贸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水产品批
发;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收购;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
智能物流装备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
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
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蓄电池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
备租赁;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创业
空间服务;知识产权服务;3D 打印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
货物打包服务;外卖递送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仓储设备租赁
服务;游乐园服务;供暖服务;洗烫服务;代驾服务;婚庆礼
仪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
疗);美甲服务;家宴服务;家政服务;棋牌室服务;体育健
康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餐饮器
具集中消毒服务;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洗染服务;物
联网应用服务;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洗车服务;专业
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出版物出租;
期刊出租;报纸出租;音像制品出租;图书出租;文化用品设
备出租;体育用品设备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财
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物业服务评估;项目
策划与公关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食盐批发;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烟草制品零售;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出版物零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
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险代理业务;进出口
代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住宿服务;印刷品装订服务;城
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认证服务;酒吧服务(不
含演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洗浴服务;纹
身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足浴服务;电子认证服务
园创新科 车场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
技集团有 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限公司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项目策划与公关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
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
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
汇乾咨询 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服务合伙 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企业(有 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税务服
限合伙) 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创业投资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有限公司
汇坤咨询 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服务合伙 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企业(有 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税务服
限合伙) 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信控股有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
限公司 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货物进出口(专
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
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园创新投
资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
涛金咨询 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
服务合伙 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企业(有 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税务服
限合伙) 务;财务咨询;个人商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海金咨询 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合伙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企业(有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
限合伙) 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投资有限 凉菜、生食海产品),糕点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烟酒;旅 理
公司 业;洗衣服务,停车场服务,休闲健身,水疗,桑拿,棋牌室,
车辆租赁,商铺租赁,场地出租;购销水产品、农产品;游泳
池经营管理;沐足、保健按摩;歌舞娱乐;儿童游艺服务;户
外拓展活动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 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物业服务评估;企
业管理咨询;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实业股份 压机构、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模具;设计、生产、销售摩托 加工、摩托车等产
有限公司 车、非公路用全地形车、雪地车、雪橇、低速四轮车以及其零 品的研发、生产及
部件、附属物品及相关运动的文化体育用品;研制、生产、销 销售
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传动系统、驱动系统、
机电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含上述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熊海涛控制的企业主要分为实业经营、投资管理、产业园经营三类。其中
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实业经营,其主要业务为发动机金属零部件加工、摩托车等
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模具、注塑零部件、家电整机的设
计、开发、制造及销售,汽车相关产品不涉及发动机金属零部件,其他主要控制企业的投
资管理、产业园经营业务亦与毅昌科技业务不符;通过网络核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
公开信息并获取了公司实控人熊海涛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其主要
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及除毅昌科技外的全部控制企业不与毅昌科技存在同业竞
争的说明”,经核查,熊海涛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综上,熊海涛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企业),未从事与申请人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故其控制的企业与毅昌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高金集团、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内容如下:
合法权益。
公司/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除毅昌科技之外)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毅昌科技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
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毅昌科技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
关系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毅昌科技利益
的侵害。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水单,并网络核查重庆设计谷和江淮毅昌的工商变更信息;
际控制人对其控制企业主要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与毅昌科技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江淮毅昌,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规定的同业竞争范畴,且江淮毅
昌主要产品为向江淮汽车提供注塑件产品配套服务,亦与毅昌科技不构成实质上的产品竞
争业务。因此江淮毅昌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情形。
三、告知函问题 3
关于内控。申请人报告期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为 32,392.94 万元、32,381.44 万
元、32,563.98 万元、32,088.90 万元,主要为应收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
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货款。
请申请人说明: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融致
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和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放
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申请人在客户开发、信用管理、诉讼保全等方面的内控机制
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
津)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和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发行人依据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考量客户自身的信用情况与行业情况等,确
认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发行人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和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及其他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天
客户 信用期
其他主要客户 信用期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90
海尔集团 30-90
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0
富士康集团 60-90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60
奇瑞集团 90
合众新能源 90
平均 70 上汽通用五菱 60
平均 66-84
注:公司与海尔集团及富士康集团旗下多家公司存在交易,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主体与交易
内容等确定不同的信用期。
发行人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融致新电子科
技(天津)有限公司的相关应收款主要形成于 2016-2017 年,在业务发生当期,上述客户
信用状况良好,发行人在综合考量相关信用状况及行业特征后,将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信用期确认为 90 天左右,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约 60 天、乐融致新电子科技
(天津)有限公司信用期为约 60 天,平均为 70 天。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的
信用期在 30-90 天之间,平均为 66-84 天,上述三家客户的信用期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不
存在明显差异。
二、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
发行人依据客户行业情况、客户信用情况、双方交易情况等,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政
策,信用政策一经确定,非因影响客户信用风险等重大情况出现,非经审批,不会进行更
改,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
发行人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融致新电子科
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基于交易发生当期各交易方的信用情况及公司内部的信用
管理制度制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的增长主要源于产品结构的调整,注塑零部件业务的发展。且除
上述因客户信用急剧恶化导致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外,应收账款主要集中于 6 个月以
内,且期后回款良好,故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
三、发行人在客户开发、信用管理、诉讼保全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客户开发、信用管理、诉讼保全等方面的内控机制
发行人制定了《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对新客户开发、客户信用等级、信用额度的确认、
信用政策的变动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针对新客户,发行人需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特征、
行业状况、交易现状、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并根据信用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
评定,确认不同的信用期,同时定期对客户信用调查结果进行更新,根据更新结果,及时
进行信用等级调整。
发行人制定了《应收账款、发出商品管理制度》对应收呆坏账、超期应收款管控等做
出了详细规定。对于超期应收账款,根据不同期间,确认超期原因,根据不同的原因及性
质,制定催收计划,通过电话、上门催收或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进行催收,
并进行发货控制;对于重大超期的应收款,经审批,发起诉讼。
(二)发行人在客户开发、信用管理、诉讼保全等方面的内控机制实际执行有效
从信用期及货款回收来看,以上述三笔应收账款为例,上述相关客户信用期与其他客
户相比并无重大异常,无放宽信用期的情况,且签订合同时,相关客户经营正常,后期款
项回收困难,主要是由于客户自身发展出现了重大不可预见的问题;从货款回收来看,除
因客户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外,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高,
回款良好。
从期后追偿来看,以上述三笔应收账款为例,上述三笔应收账款主要形成于 2016-2017
年,在客户出现不利情况后,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积极的货款
回收措施,在其他措施无效的情况下,经内部审批,于 2019 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启
动诉讼程序,并于 2020 年申报破产债权;于 2019 年申报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相关破产债权;上述破产债权截至 2022 年年末尚未分配。对于应收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
津)有限公司款项,发行人对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进行持续评估,在多次催收无果下,综合
考虑债务人仍处于经营状态下,积极与债务人磋商,于 2018 年将应收账款中的 2.4 亿元
债权转为股权(通过子公司江苏设计谷持有其 2.22%的股权)。
综上,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客户开发、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诉讼保全等制度,
内控设计健全合理,实际执行有效。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程序如下:
解相关内部控制,评价内控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及其他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对
相关客户的信用期政策、结算周期等,并将相关款项信用期,与其他客户进行比较,对应
收款形成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乐视等发生财务危机情况,检查发行人应对上述欠款采取的
收款措施及催收结果等,结合客观情况,分析发行人针对相关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与对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制定方式一致,都是发行人基
于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制定,其信用期和其他客户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
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
开发、信用管理、诉讼保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相关内控设计健全合理,同时,从信
用期及货款回收、期后追偿来看,相关机制实际执行有效。
第四节 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经发行人确认,截止报告期末,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或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
存续的事实和法律事项,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并未
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等
方面具备独立性,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0,100 万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金集团持有发行人 10,419.89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 25.98%,高金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熊海涛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高金集团 99.75%的股
份,高金集团持有发行人 25.98%的股份,熊海涛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高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熊海涛,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增加或减少股本。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前十大股东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后至今的历次股本和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登记情况。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
于发行人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由发行人注销。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注销
手续。发行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43 人,涉及已授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3,177 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对
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主要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了必要的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毅昌注册登记情况未发生变
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持续经营,且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作出
限制发行证券监管决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1)因报告期更新至 2020 年至 2022 年,《法律意见书》原披露的 2019 年度比照关
联方披露的自然人涂国夫现不再为公司应比照关联方披露的自然人。
(2)公司原关联法人广州高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注销,
现不再为关联法人。公司原关联法人安徽鑫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因关联自然人喻允斌已
于 2022 年辞任其执行董事职务,后续也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根据《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主要包括: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江淮毅昌 商品 2,998.05
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 商品 6,227.10
华新园公司 商品、服务 57.99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 商品 746.42
江淮毅昌 商品 2,330.31
华新园公司 商品/服务费/水电费 12.59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0.56
天意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0.53
单位:万元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情况 租赁费用
华新园公司 公司 员工宿舍、厂房或办公室 87.39
注: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因上述关联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 170.09 万元。
资金拆入方 资金拆出方 拆借余额(元) 拆借期间
毅昌科技 毅昌投资 25,000,000.00 20220114-20221230
注:该笔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归还。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 应收账款 702.08 28.54
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 预付账款 21.07
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39.98 39.98
合计 -- 763.13 68.52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 应付账款 2,227.79
江淮毅昌 应付账款 315.97
上海印姿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44.63
博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0.2
华新园公司 其他应付账款 0.17
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 应付票据 3,464.82
合计 -- 6,053.59
除上述事项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的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高金集团、实际控制人熊海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近似的业务。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国内注册商标共 148 项,期间内
发行人国内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
信息网站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专利 332 项,
期间内发行人 5 项专利权未缴纳最近一年年费,新增取得 9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取得 法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日 专利类型
方式 状态
一种压缩注塑成
法
电视机塑胶前框 江苏毅昌
卡扣式装配结构 江苏设计谷
一种复合材料电 原 始 等年费
视背板 实用新型 取得 滞纳金
新型平板电视机
构
台灯装置外壳
(QS06)
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
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发行人确认,其将补缴年费及滞纳金,维持专利权。
(1)发行人子公司新增发明专利 3 项,具体如下:
专利 取得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日
类型 式
发明 原始
专利 取得
(2)发行人子公司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5 项,具体如下: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日
类型 方式
一种动力电池液冷板检测
设备
一种塑料件螺母嵌件的螺 实用 原始
纹复检工装 新型 取得
PTC 总成芯体通电固化装
置
(3)发行人子公司新增外观设计专利 1 项,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日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
台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共 12 项,期间内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登陆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已备案域名未发生变化。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承租的房屋
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合同期限 面积(㎡)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
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或本次发行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以及已履
行完毕但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框架采购合同未发生变化。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框架协议,有 1 项已经履行完毕,其余
未发生变化。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供方 需方/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1)授信合同及其附属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
的银行授信合同及其附属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 金额 合同
授信人 合同名称编号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人 (万元) 签订日
平安银行 平银穗战二综
股份有限 毅昌 字 20220113 第 20220309-
公司广州 科技 001 号综合授信 20230308
分行 额度合同
广州农村
《综合授信合
商业银行 2022051800018703《最高额保证合
毅昌 同》 20220523-
科技 (45010992022 20230523
公司华夏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支行
中国信托 《最高额质押合同》:毅昌科技在最
商业银行 授信条件通知 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的债权
毅昌 20220627-
科技 20230430
公司广州 502956) 之债权发生期间为质押合同各方最
分行 后签约日至 2025 年 04 月 30 日
韩亚银行 HGLN
(中国) 毅昌 (2022-020) 一年期 20220715-
有限公司 科技 《流动资金贷 LPR+0.8% 20230714
广州分行 款合同》
《融资额度协
上海浦东 ZB8214202200000032 号《最高额保证
毅昌 议》(编号 20220708-
科技 8214202228013 20230708
广州分行 3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中信银行 (2022)穗银开
股份有限 毅昌 信字第 0070 号 20221115-
公司广州 科技 《综合授信合 20231011
分行 同》
序 借款 金额 合同
授信人 合同名称编号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人 (万元) 签订日
合肥科技
农村商业 340101013120220800057 号《最高额
银行股份 安徽 20220323- 保证合同》:毅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
有限公司 毅昌 20230228 过 1,000.00 万元债权范围内提供连
七里塘支 带保证担保。
行
招商银行 551XY202200409301 号《最高额不可
《授信协议》
股份有限 安徽 20220401- 撤销担保书》:毅昌科技在最高额不
公司合肥 毅昌 20230331 超过 2000 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提供连
分行 带责任保证担保
HFKFQZBZHT20220005《保证合同》:
合肥海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
中国光大 《综合授信协
保证担保,并按被担保债务金额的
银行股份 安徽 议》 20220928-
有限公司 毅昌 (HFKFQZZSXY2 20230927
法字 008 号《反担保保证合同》:毅
合肥分行 0220009)
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范
围内向合肥海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东银(9300)2022 年最高保字第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安徽 20220920-
公司合肥 毅昌 20240919
及相应利息等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
分行
担保
同》:江苏设计谷以名下位于江苏省
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 166 号 1
号房(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宁波银行 301221750 号)、2 号房(昆房权证开
NBCB7501MS203
股份有限 江苏 20200430- 发区字第 301221751 号)、7 号房(昆
公司苏州 毅昌 20250430 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301221752 号)的
信合同
分行 房产及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
进东路北侧、中心河西侧的土地使用
权(昆国用(2013)第 DWB449 号),
在最高额不超过 4,118.00 万元债权
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昆农商银高抵字(2018)第 0116323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江苏毅昌以名
下位于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 168 号 3
号房【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昆农商银高借 301155750 号】、6 号房【昆房权证
江苏昆山 综授字(2018) 开发区字第 301222162 号】、8 号房
农村商业 江苏 第 0116324 号 20180718- 【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301230557
银行股份 毅昌 最高额借款及 20250717 号】、9 号房【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有限公司 综合授信合同 301230558 号】的 4 处房产,及位于
及补充协议 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北侧、
中心河西侧土地【昆国用(2013)第
DWB448 号】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
不超过 17,632.00 万元债权范围内提
供抵押担保。
芜湖扬子 《综合授信合 340208074120220000123 号《最高额
农村商业 芜湖 同》 20220610- 保证合同》:毅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
银行股份 毅昌 (ZH069720220 20230610 过 2000 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提供连带
有限公司 629000017) 责任保证担保
中国光大 芜湖 《综合授信协 20220505-
银行股份 毅昌 议》 20230504
序 借款 金额 合同
授信人 合同名称编号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
号 人 (万元) 签订日
有限公司 (WH2SBL2SXY2
芜湖分行 0220070)
昆农商银高借
江苏昆山 综授字(2022) 昆农商银高保字(2022)第 0435589
农村商业 苏州 第 0435590 号 2022101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江苏毅昌在
银行股份 毅昌 《最高额借款 20261031 最高额不超过 1400 万元债权范围内
有限公司 及综合授信合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同》
(2)借款合同及其附属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
的借款合同及其附属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 利率
贷款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金额 期限 备注
号 人 (%)
平安银行
平银穗战二贷字
股份有限 毅昌
公司广州 科技
分行
江银广分海支授字第
江西银行 江银广分海支借字 2150031 号授信协议项
股份有限 毅昌 第 2150031-010 号 下单笔借款合同,授信
公司广州 科技 《流动资金借款合 协议项下的所有担保方
分行 同》 式均适用于其项下的每
笔借款业务
平安银行
平银穗战二贷字
股份有限 毅昌
公司广州 科技
分行
平安银行
平银穗战二贷字
股份有限 毅昌
公司广州 科技
分行
GBZ476100120220408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最高额保证合同》:
股份有限 毅昌 同》 安徽毅昌在最高额不超
公司广州 科技 (GDK47610012022 过 5,000.00 万元债权
白云支行 0472) 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
保。
GBZ476100120220408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最高额保证合同》:
股份有限 毅昌 同》 安徽毅昌在最高额不超
公司广州 科技 (GDK47610012022 过 5,000.00 万元债权
白云支行 0557) 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
保。
中国信托
商业银行 毅昌
股份有限 科技
公司
序 借款 利率
贷款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金额 期限 备注
号 人 (%)
GBZ476100120220408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最高额保证合同》:
股份有限 毅昌 同》 安徽毅昌在最高额不超
公司广州 科技 (GDK47610012022 过 5,000.00 万元债权
白云支行 0645) 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
保。
中国信托
商业银行 毅昌
股份有限 科技
公司
合肥科技 34010101312022080005
农村商业 《普惠业务借款合 7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银行股份 安徽 同》 毅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
有限公司 毅昌 (01315312202200 过 1,000.00 万元债权
七里塘支 05) 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
行 保。
HFKFQZBZHT20220005
《保证合同》:合肥海
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
最高额不超过 1000 万
元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并按被担保债务
中国光大 《流动资金贷款合
金额的 80%履行代偿责
银行股份 安徽 同》
有限公司 毅昌 (HFKFQZLDHT2022
合肥分行 0009)
同》:毅昌科技在最高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范
围内向合肥海恒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
东银(9300)2022 年最
高保字第 033857 号《最
《循环额度贷款合
东莞银行 高额保证合同》:毅昌
安徽 同》(东银(9300)
毅昌 2022 年额度贷字第
支行 60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
息等范围内提供连带保
证担保
昆农商银高借综授字
(2018)第 0116324 号
《最高额借款及综合授
江苏昆山 昆农商银流借字
信合同》项下单笔借款
农村商业 江苏 (2022)第 0440541
银行股份 毅昌 号《流动资金借款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
有限公司 合同》
所有担保方式均适用于
其项下的每笔借款业
务。
昆农商银高借综授字
(2018)第 0116324 号
《最高额借款及综合授
江苏昆山 《流动资金借款合
信合同》项下单笔借款
农村商业 江苏 同》(昆农商银流
银行股份 毅昌 借字(2022)第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
有限公司 0478447 号)
所有担保方式均适用于
其项下的每笔借款业
务。
序 借款 利率
贷款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金额 期限 备注
号 人 (%)
昆农商银高借综授字
(2018)第 0116324 号
《最高额借款及综合授
江苏昆山 《流动资金借款合
信合同》项下单笔借款
农村商业 江苏 同》(昆农商银流
银行股份 毅昌 借字(2022)第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
有限公司 0491468 号)
所有担保方式均适用于
其项下的每笔借款业
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毅昌科技对芜湖毅昌
徽商银行 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流借字第
股份有限 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2021
芜湖 1102122032410000
毅昌 03 号《流动资金借
天门山支 月 13 日期间签订全部
款合同》
行 主合同,在最高额不超
过 2,000.00 万元债权
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
保。
芜湖扬子 《流动资金借款合 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农村商业 芜湖 同》 毅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
银行股份 毅昌 (70713122022007 过 2000 万元的债权范
有限公司 3) 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芜湖 《流动资金借款合 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过
毅昌 同》(22090) 1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
天门山支
带保证担保
行
芜湖扬子 《流动资金借款合 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农村商业 芜湖 同》 毅昌科技在最高额不超
银行开发 毅昌 (75271312202200 过 2000 万元的债权范
区支行 77) 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中国银行 2022 年芜中小保字 246
《流动资金借款合
股份有限 芜湖 号《保证合同》:毅昌
公司芜湖 汇展 科技在本息范围内承担
小借字 234 号)
分行 连责责任保证担保
(3)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
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2PAZL0101475-ZL-01),约定毅昌科技向平安国
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租赁期间 24 个月,租赁成本 42,100,000.00 元,租金总
额 42,987,182.52 元,保证金 210,500.00 元。根据《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租赁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
(4)保理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 万
元以上的保理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主要保险合同情况如下:
保险单》,为毅昌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安徽毅昌、安徽徽合台、青岛恒佳、芜湖毅昌、
江苏毅昌、江苏设计谷、芜湖汇展、广州启上)的固定资产、存货、模具等投保一切险,
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 1,138,712,297.20 元,保险费总计人民币 122,736.11 元,保险期间
自 2022 年 09 月 07 日 0:00 起至 2023 年 09 月 06 日 24:00 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障碍,目前履
行情况正常。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2022年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分别
为10,858,447.91元、51,309,861.34元。
经发行人确认,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子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下属企业“苏州毅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更名为“江苏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外,发行人投资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未发生变化。
经发行人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合
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重大收
购兼并情况。
发行上市外,发行人目前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行
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尚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相关交易待交易受让方确定后依序
进行。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
下:
章程>的议案》。该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按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
程的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构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部门未发生变化。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相关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相关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法定税率未
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真实、有效。
个税手续费返还情形)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补贴内容 金额(元) 补贴依据
造业政策-市级资金 目奖补资金的公示
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
号)
中共合肥经济技术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
发区工作委员会党建 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工作部企业技能提升 (2019-2021 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
补助 24 号)
造业技改项目 目奖补资金的公示
关于 2022 年上半年先进制造业政策项
目奖补资金的公示
关于 2021 年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
障)拟兑现资金的公示
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
号)
《关于印发<2021 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补助
策)>的通知》(合科〔2021〕97 号)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启
一次性留工补助广州
市
动发放工作的通告
(财税[2019]22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人口就业补贴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广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
费比例统一为 1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
广州开发区财政国库 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
险费补助 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
验收项目补助金 结果的批复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服
励 资金项目的公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
快落实?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
算代付户) 的
通知》(粤人社函〔2022〕252 号)
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关于拨付 2022 年省知识产权奖补资金
的通知
位
资助经费 费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
号-昆山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本级-昆山市智能
政发〔2021〕4 号)
制造诊断补贴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扩岗补贴(昆山市人力
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通知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本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0 年
号-(昆山市科技术局) 市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
本级-2021 年昆山市重 目)经费的通知》(昆科字[2022]50
点研发计划 号)
培训补贴(昆山市人力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 2021 年 12
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月昆山市职业培训补贴的公示》
苏州市文化光电和旅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 2022
游局--第一批 2022 年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
扶持项目的公示》
专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
及重点人群税收优惠
通知》[政策延期](财税[2019]22 号)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业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财政
联合会 2021 年中小微 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4
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 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
金(第一批) 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
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76 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政策
规定》《“芜湖智造”品牌认证五年行
动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
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
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76 号)
《关于 2021 年度新型工业化政策支持
改项目补助款 《关于退还 2021 年度市新型工业化技
改奖补部分资金的函》
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
关于公布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安徽赛区总决赛结果的通知
赛区奖补
创新券补助 办法的通知(芜科办[2022]44 号)
芜湖市 2021 年科技创
鸠江区 2021 年科技创新“线下兑现”
资助(奖励)项目资金统计表
励)项目
《关于 2022 年度拟认定为芜湖市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名单的公示》
新能力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前述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符合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主
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事项均未发
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投入募投项目使用,或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后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
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涉案标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为基准)2 宗,具体情况如
下:
(1)2023 年 3 月,因江苏火星石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芜湖毅昌模具费等,芜湖毅昌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支付模具开发费用、模具费用等
共计 7,421,024.81 元;(2)被告支付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 年 3 月 20 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2023 年 4 月,因上海电气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电池科技有限
公司浙江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芜湖汇展以前述两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货款 6,859,160.74 元以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因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暂未受理该案,芜湖汇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5 月 16 日安徽省芜
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2023)皖 0207 民初 3186 号案立案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1)芜湖毅昌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律师工作报告第 6 项)。2023
年 5 月 11 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581 执 20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江苏毅昌与苏州奇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昆
山晶华兴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库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律师工作报告
第 8 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506
民初 90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江苏毅昌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3)2022 年 5 月,北汽银翔按重整计划吸收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9 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北汽银翔以重庆毅翔为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书》,判决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毅翔签订的相关合同解除,重庆毅翔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 14,137,517.3 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并驳回北汽
银翔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 年 4 月 11 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 0117
执 1665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重庆毅翔履行(2022)渝 0117 民初 7555 号《民事判决
书》已确定的义务等。鉴于重庆毅翔对北汽银翔享有破产债权 162,671,213.20 元,尚未
获得北汽银翔清偿或分配,且北汽银翔已吸收合并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后续
拟与北汽银翔协商债权债务解决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重大行政处罚事
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应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宁红涛、总经理任雪峰不存在应披露
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五节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 钟 国 才 )
经办律师:
( 钟 国 才 )
经办律师:
( 黄 永 新 )
经办律师:
( 周 鹏 程 )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