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
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定、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授权、等待期安排、归属/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或安排;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
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
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我们一致同意委托独立董事黄幼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业
绩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软件技术和解决方案服务的提供商。公司
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专注于数字化技术服务,致力为客户提供先进的
数字化平台、技术和解决方案,以数字化技术为依托,以咨询为驱动,以技术和
方案为牵引,以交付为手段,全力为客户提供全域化、全业务、全效能的数字化
服务,助力金融、互联网、汽车、通信等行业客户的产品与技术创新和业务变革,
利用数字化的技术与工具推动各行业客户转型升级,实现客户业务的精细化运营,
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作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
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设置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分
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3-2025 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
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目标
值是公司 2023-2025 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即各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定比 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60%。并根据
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归属/行权期公司
层面归属/行权比例。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归属/行权的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
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