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于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有关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范围要求,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
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或安排。
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作用,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司潮 郝兴伟 任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