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7.98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