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致软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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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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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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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金陵紫金山大
酒店三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78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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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9,861,6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4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89,860,9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5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郭玮先生、章晓峰先生、金铭康先生、耿
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郭玮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章晓峰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金铭康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6,4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2,782 票,耿琦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朱炜中先生、王钢先生、刘鸿亮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朱炜中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0,182 票,王钢当选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5,776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6,372,132 票,刘鸿亮当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江莉、邓益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5,126 票,江莉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3,033,826 票,邓益辉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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