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
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冠城大通(香港)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通
新材提供借款期限延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和资金管控等内控机制,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
的使用情况,可以对该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风险可控。
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期限延长事项。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