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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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
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联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与中金公司、华泰
联合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本次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
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
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合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
相应的意见。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
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
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共有 15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金二期”)
影响力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产业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下简称“人寿保险”)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称“太平人寿”)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投建能”)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电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投绿投”)
重庆数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重庆数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兖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称“兖矿资本”)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领益智造”)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张家港临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资”)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跟投子公司”)
中金阿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
下简称“中金阿特斯 1 号”)
中金阿特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下简称“中金阿特斯 2 号”)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中金阿特斯 1 号、中金阿特斯 2 号
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
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
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
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以及广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等文
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委托广发基金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全
国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一零一组合(上述社保基金组合及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以下合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投资运作和管理。
广发基金已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
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管理人提供的书面确认,社保
及养老基金组合及其管理人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 2000 年 8 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
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201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
金及其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组合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88271)、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41)、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31)、晶科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68822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60165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
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基金合同
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所有
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
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调基金二期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调基金
二期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26R2TB3H
法定代表人 朱碧新
注册资本 7,375,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5 楼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调基金二期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
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SW076,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调基金二期的确认,国调基金二期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
通”)提名 3 名董事,无锡太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名 2 名董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铁资本有限公司、
中铁资本有限公司、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投资创业(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名 1 名董事。中国诚
通持有国调基金二期 30%的股份,为并列第一大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依其占有的董事会席位对董事会的
决议也产生重大影响;国调基金二期的管理人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诚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诚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中国诚通为国调基金二期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调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 1:无锡太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无锡丰润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8.2805%、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1122%。其中,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无锡城建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无锡市无
锡丰润投资有限公司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国有控股公司,江苏省
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
注 2: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788.SH)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注 3:根据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8.SH)2022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其实际控制人。
注 4: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999.SH)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注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股 10%。
注 6: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股 10%。
注 7: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601390.SH)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90%的股权,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 10%的股权。
注 8: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601800.SH)2022 年
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为 59.63%。
注 9: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亦为中国交建(601800.SH)的控股子公司,中国交建
的持股比例为 90.49%,另外两名股东分别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28%,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98.SH)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
股 4.23%,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1628.SH)的控股子公司)。
注 10: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1)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66.6666%;
(2)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6.6667%;(3)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确认,国调基金二期与发行人、联
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由国务院批准
设立,由中国诚通、无锡市政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
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737.50 亿元,属于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国调基金二期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中国移动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00941)、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71)
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国调基金二期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调基金二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国调基金二期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影响力产业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影响力产业基金的
确认,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影响
力产业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影响力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MA04EJDB1L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维东)
认缴出资总额 23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 1 号 10 层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经营范围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影响力产业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影响力产业基金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码为 SSX822,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影响力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影响力产业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1)从控制权角度,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投创益”)为影响力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影响力产业基金,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国家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投创益 100%的股权,为国投创益的实际控制人;2)从
出资份额的角度,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企乡
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影响力产业基金 82.3913%的出资份额,为第一大
份额持有人。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与影响力产业基金受同一基金管理人国投创
益的管理。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因
此,国务院国资委为影响力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力产业基金的出资结构
如下:
注 1: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是加拿大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 1871 年,总部
设在多伦多,为世界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
注 2: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与影响力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为国投创益。根据央企
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截至 2023 年 2 月 9 日的股东名册,其全部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
(集团)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司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
司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329,439.2279 1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影响力产业基金确认,影响力产业基金与发行人、联
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影响力产业基金的确认及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官方网站
(http://www.yangqifupin.com.cn/)的相关信息,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是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其分工落实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参与发起并由有关中央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规模为 337.43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影响力产业基金的
合伙协议等资料以及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和影响力产业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www.amac.org.cn)查询,1)从控制权角度,
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参照合伙制企业管理,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
已委托国投创益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投资运
作进行管理,并授权国投创益以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名义从事或执行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和实施项目投资;影响力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
理人亦为国投创益,因此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与影响力产业基金受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2)从出资份额的角度,央企乡村
产业投资基金持有影响力产业基金 82.3913%的出资额,为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因此,影响力产业基金为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影响力产业基金的确认,(1)根据央企乡村产业投资
基金的管理人国投创益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央
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国投创益(作为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人并代表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同意影响力产业基金参与发行人的本
次战略配售;(2)根据影响力产业基金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会议纪要,会议同意影响力产业基金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3)
根据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影响力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阿特
斯科创板 IPO 战略配售的说明函》,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同意影响力产业基金
作为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因此,影响力产业基金及央企乡村产业投资
基金已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了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影
响力产业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取得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央企乡村产业投资
基金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的章程、影响力产业基金的合
伙协议以及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中央企业乡村产
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影响力产业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
与阿特斯科创板 IPO 战略配售的说明函》,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和影响力产业
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国家重点战略规划。影响力产
业基金通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支持发行人在欠发达地区的光伏发电、储能等项
目,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带动欠发达地区人民增收,符合央企乡村产业投资
基金和影响力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
此外,央企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哈尔滨
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59)、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688235)、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79)、贵州振华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07)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影响力产业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
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影响力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
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
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影响力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影响力产业基金 2022 年
度审计报告,影响力产业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国人寿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白涛
注册资本 2,826,470.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
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
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
经营范围 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人寿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人寿《2022 年年报》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中国人寿为 A+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寿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基金-工商银行-汇添富-
添富牛 53 号资产管理计划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
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7,585,032,227 97.60%
根据中国人寿《2022 年年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为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为中国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国人寿确认,中国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的前身于 1949 年 10 月经中央政府批准组建,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
业务的企业之一。经改制重组后,中国人寿先后在境外和境内上市,成为国内首
家在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中国人寿通过长期持续的品牌建设,品牌价值和
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位列知名品牌前列。中国人寿拥有健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
营业网点及服务柜面覆盖全国城乡,组成了强大的分销和服务网络,始终占据中
国寿险市场领导者地位。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寿总资产达 52,519.84
亿元,位居国内寿险业首位,营业收入总计 8,260.55 亿元,为大型保险公司。
此外,中国人寿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88223)、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等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中国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
规定。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中
国人寿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资金、受托资金
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国人寿
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人寿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太平人寿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4 年 11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8436A
法定代表人 程永红
注册资本 1,003,000 万元人民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
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
经营范围
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
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
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太平人寿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太平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人寿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控股”)
持有太平人寿 75.10%股权,为太平人寿的控股股东;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集团”)通过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持有太平控股 61.25%的股权,财政部持有中国太平集团 90%股权,因此,财政
部为太平人寿的实际控制人。太平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社会保障
财政部 基金理事会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Ageas SA/NV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比利时富杰保险国 100%
(香港)有限公司 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 金柏国际投资
限公司(0966.HK) 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中国太平集团通过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
司直接持有太平控股(0966.HK)52.97%的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 8.28%的股权,
合计持有太平控股 61.25%的股权。
注 2:Ageas SA/NV 已在 Euronext Brussels(“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上市。根据 Ageas
SA/NV 在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网站的公开信息,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Ageas SA/NV 主
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Groupe Fosun 持股 10.01%,FPIM-SFPI NV 持股 6.33%,BlackRock,
Inc.持股 5.23%。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太平人寿确认,太平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太平人寿的确认及太平人寿的官方网站(http://life.cntaiping.com/)的相
关信息,截至 2022 年 6 月,太平人寿的注册资本 100.3 亿元,总资产超 9,200 亿
元,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 330,000 亿元,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开设包括 38
家分公司在内的 1,400 余家机构,累计服务客户超 6,600 万人,支付理赔款和生
存金总额超过 1,600 亿元。因此,太平人寿为大型保险公司。
太平人寿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90)、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晶科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688271)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太平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符合《发行承销实
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太平人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太平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其
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保费收入、
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太
平人寿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相关财务资料,太平人寿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电投建能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以及电投建能及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产业基金公
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查询,电投建能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9 年 1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BCW4GX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勇)
认缴出资总额 41,00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 号基金小镇 1 号楼 132 室-77
新能源领域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电投建能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电投建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码为 SJT144,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3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投建能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电投建能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
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集团”)通过
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55.73%的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
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电投建能 79.57%的出资份额,为电投建能的
第一大份额持有人;2)从控制权角度,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为电投建能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国电投集团通过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国电投产
业基金公司 45%的股权,并通过控制电投融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控制国电投
产业基金公司 3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75%的表
决权,因此,国电投集团实际控制电投建能。综上,电投建能系国电投集团的下
属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电投集团 1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电
投建能的实际控制人。电投建能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 1:关于电投融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层股东,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的查询,相关情况如下:
(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中国邮政
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其 38.20%的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及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 36.81%股份,合计控制
易所上市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288.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1)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间接持股 100%的企业)持股 40.03%;2)财政部持股 35.29%;
(3)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1)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持股 23.7737%,其为天津嘉泰弘德投资有限公司(陈奕伦持股 60%、陆昂持股 30%、陈
东升持股 10%)的控股子公司;2)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财政部实际控制的企业)
持股 11.3890%;3)北京物虹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陈东升实际控制的企业)持股 10.9909%;
Credit Suisse AG 持股 6.8917%;6)尔富(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道德持股 51%、陈
东升持股 49%)持股 5.1505%。
(4)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其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1)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9.6297%,其为云南省国资委及云
南省财政厅合计持股 100%的企业;2)云南省信用增进有限公司持股 16.1945%,其为云南
省国资委持股 100%的企业;3)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8.5053%,其为云南省国资委
实际控制的企业;4)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6705%,其为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控
制 100%股权的企业。
(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1)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51%;
股 10%的企业;4)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2.13%,其为海南省国资委持股 90%、海
南省财政厅持股 10%的企业。
(6)电投融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 名持股 5%以下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1)昆仑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5647%;2)南网能创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2.5925%;3)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0268%;4)
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持股 0.8214%。
注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00875.SZ)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开信
息,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电投集团持股 100%
的企业)持股 26.19%,为吉电股份的控股股东;国电投集团直接持股 5.69%,并通过国家电
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
计直接及间接持股 33.79%,为吉电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注 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600021.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国电投集团直接持股 44.43%,通过中国电力国际发
展有限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7.31%,合计持股 51.74%,为其控股股
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电力及其 2 家子公司持有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
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该等子公司中: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
有限公司为上海电力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为上海电力
持股 88.92%的子公司,其另一股东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1.08%。
注 4:国电投集团通过 8 家子公司持有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该等子公司中: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
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
司、国家电投集团黑龙江绿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
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均为国电投集团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
公司为国电投集团合计间接持股 89.31%的子公司。
注 5: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为新疆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国资委及自治区财政厅合计持股 100%的企业),持股 32.06%。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电投建能确认,电投建能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电投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拥有光伏发电、风电、水电、核电、
煤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全部电源品种,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是我国
三代核电投资运营商之一。国电投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中央企业规范董事
会建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
注册资本金 350 亿元。2022 年,国电投集团位列世界 500 强企业第 260 位,业
务范围覆盖全球 46 个国家和地区,资产规模 1.58 万亿元,员工总数 13 万人,
所属二级单位 64 家,拥有 5 家 A 股上市公司、1 家香港红筹股上市公司和 2 家
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底,国家电投电力总装机突破 2.1 亿千
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达 1.4 亿千瓦,占比突破 65.8%;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
机达 9561 万千瓦,光伏装机、新能源装机、可再生能源装机、清洁能源装机规
模均为全球首位。煤炭年产能 8430 万吨,电解铝年产能 245 万吨。国电投集团
属于大型企业,电投建能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国电投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
与国电投集团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
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
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2)市场合作:国电投集团将依托自身光伏制
造优势,同时借助发行人光伏电站建设优势,提升和强化光伏产品获取、光伏电
站拓展渠道能力,取得双赢局面;3)人才合作:双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
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
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4)专项合作:双方研究新能源+风沙治理、新能源
+生态修复合作模式,共同推进沙漠治理及综合利用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共赢。
此外,电投建能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88223)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电投建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电投建能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电投建能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电投建能提供的财务资
料,电投建能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电投绿投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以及电投绿投及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www.gsxt.gov.cn)查询,电投绿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3 年 1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823CKW1E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伏程红)
认缴出资总额 82,500 万元人民币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 6262 号查验库办公区
主要经营场所 202 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7863
号)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经本所律师核查,电投绿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电投绿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
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码为 SZJ901,备案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1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投绿投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电投绿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
从出资份额角度,国电投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55.73%的股权、
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
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
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电投国际贸易(北
京)有限公司、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电投绿投 52.41%的出资份额,
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2)从控制权角度,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为电
投绿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电投集团通过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直接
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45%的股权,并通过控制电投融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控制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3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国电投产业基金
公司 75%的表决权,因此,国电投集团实际控制电投绿投。综上,电投绿投系国
电投集团的下属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电投集团 100%的股权,因此,国务
院国资委为电投绿投的实际控制人。电投绿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 1: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持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
(一)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之“6、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股权结构部分。
注 2: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600292.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据其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国电投集团直接持股 43.74%,为其控
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国资委
实际控制的企业),持股 8.58%。
注 3: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58.SZ)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根据其公开信息,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国电投集团直接持有其 53.25%的股份,为其控
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国
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持股 11.93%,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
的企业)持股 11.93%。
注 4: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两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1)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 3.97%,其为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90%,广东省人民政府国资委间接持股 10%的企业;
(2)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97%,其为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100%的企业。
注 5: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出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之“6、电投建能(嘉兴)新能
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的股权结构图。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电投绿投确认,电投绿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电投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拥有光伏发电、风电、水电、核电、
煤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全部电源品种,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是我国
三代核电投资运营商之一。国电投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中央企业规范董事
会建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
注册资本金 350 亿元。2022 年,国电投集团位列世界 500 强企业第 260 位,业
务范围覆盖全球 46 个国家和地区,资产规模 1.58 万亿元,员工总数 13 万人,
所属二级单位 64 家,拥有 5 家 A 股上市公司、1 家香港红筹股上市公司和 2 家
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底,国家电投电力总装机突破 2.1 亿千
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达 1.4 亿千瓦,占比突破 65.8%;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
机达 9561 万千瓦,光伏装机、新能源装机、可再生能源装机、清洁能源装机规
模均为全球首位。煤炭年产能 8430 万吨,电解铝年产能 245 万吨。国电投集团
属于大型企业,电投绿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国电投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
与国电投集团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
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
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2)市场合作:国电投集团将依托自身光伏制
造优势,同时借助发行人光伏电站建设优势,提升和强化光伏产品获取、光伏电
站拓展渠道能力,取得双赢局面;3)人才合作:双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
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
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4)专项合作:双方研究新能源+风沙治理、新能源
+生态修复合作模式,共同推进沙漠治理及综合利用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共赢。
因此,电投绿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电投绿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电投绿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财务资
料,电投绿投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数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重庆数投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重庆数投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数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6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5779800313
法定代表人 刘晓书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 A 区 1 幢 2-2
注册地址
号
许可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
支付结算及个人理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
批前不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融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
经营范围 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企业风险管理服务,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组织金融后援服务中
心园区开发建设,会议会务服务,金融后援服务设备研发、销售及
相关系统集成,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
计算机系统集成,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开发、管理、维护及相关技
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庆数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重庆数投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重庆数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重
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渝富控股”)及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重庆数投 72%及 18%的
股权,渝富控股为重庆数投的控股股东,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重庆
数投的实际控制人。重庆数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重庆数投确认,重庆数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重庆数投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渝富控股成立于 2004 年,是经重
庆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地方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2020 年
渝富控股为以金融股权为主的持股平台、以战略新兴产业为重点的投资平台、以
国有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市场化专业化平台。截至 2022 年底,渝富控股合并资产
总额 2,438 亿元,所有者权益 939 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95 亿元、利润总额
金融/类金融企业、27 家产业类企业,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60107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69)、重庆川仪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00)等 14 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被国务院
国资委评为全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因此,渝富控股为大型企业,重庆
数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重庆数投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重庆数投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作为重庆唯一的国有资本运营公
司,渝富控股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参控股的金融机构包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等。重庆数投依托渝富控股的优质金融资源和地方平台优势,可为阿特斯
在金融服务、权益融资等方面进一步赋能,在资金运作、战略合作方引进等方面
提供建议和支持,实现双方及其下属企业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成果共享,助力
协同高质量发展。2)重庆数投借助渝富控股在西南地区的平台资源,共同推进
在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合作,助力阿特斯开拓西南储能市场,提升阿特斯在国内市
场的占有率;重庆数投控股子公司重庆国资大数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国资行
业大数据智能化应用为核心搭建的市属国有企业国资大数据平台,可为阿特斯在
重庆国资体系推广储能系统提供业务支持。3)重庆数投与中国联通合资成立的
重庆数智融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 5G+工业互联网为核心,提供“技术+标准+产
品+知识+资本+测试”服务,输出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和创新应用产品。重庆数
投可通过该公司帮助阿特斯打造智慧工厂,提升数字化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其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迈上新台阶。4)渝富控股长期
参与重点投资项目资源,包括积极参与到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
组建设立中新(重庆)互联互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物流运输、信息通信等
领域,推动重庆与新加坡和东南亚国家间的贸易协同。东南亚市场是阿特斯的海
外市场之一,重庆数投将借助渝富控股集团在中新合作方面的布局,将帮助阿特
斯拓展东南亚市场;同时,渝富控股通过中新(重庆)互联互通股权投资基金,
已与新加坡普洛斯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普洛斯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专注于供
应链、大数据及新能源领域新型基础设施的产业服务与投资公司,重庆数投可借
助渝富控股的影响力,推动阿特斯与普洛斯展开合作,促进阿特斯新能源领域的
贸易发展。
渝富控股已就重庆数投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支持重庆数字经济
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事项的说明函》,
对重庆数投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予以支持,同意相关合作事宜。
此外,重庆数投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75)、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07)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因此,重庆数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重庆数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重庆数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重庆数投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
报表,重庆数投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
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兖矿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兖矿资本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兖矿资本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兖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51043598E
法定代表人 宋聪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A 座 702 室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
经营范围
议及展览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兖矿资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兖矿资本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文件等资料及兖矿资本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集团”)持有兖矿资本 100%
的股权,为兖矿资本的控股股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
持有山能集团 70%的股权,通过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山能
集团 20%的股权,合计持有山能集团 90%的股权,为兖矿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兖
矿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兖矿资本确认,兖矿资本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山能集团是由原兖矿集团和原山东能源集团联合重组成立的山东省属大型
能源集团,注册资本为 247 亿元。山能集团是以矿业、电力、高端化工、高端装
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贸易为主导产业的能源产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拥有兖矿能源、新矿集团、枣矿集团等 20 多个二级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 10 家,
从业人员 22 万人。2022 年营业收入约 8,270 亿元、利税总额 940 亿元,2022 年
末资产总额 9,500 亿元,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公司治理示范企业”,位居中国
能源企业 500 强第 5 位、中国企业 500 强第 23 位、世界 500 强第 69 位。因此,
山能集团为大型企业,兖矿资本为山能集团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山能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山能集团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新能源产业合作:围绕光伏和
储能,在同等条件下,山能集团将优先考虑发行人的相关产品和服务;2)产业
基金合作:目前山能集团正组建百亿规模的新能源基金,其中光伏和储能是重点
方向之一,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未来会和发行人等产业链上优质的战
略合作伙伴一起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布局。另
山能集团未来还可能根据集团发展的需要,与大型国央企、发行人等战略合作伙
伴一起组建新的产业基金,发挥各自优势,一起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布局;3)长
期战略合作:山能集团作为山东省属大型能源集团,新能源是未来持续重点发展
的领域之一,可基于双方在光伏和储能产业链上已有的技术和资源优势,共同在
人才培养、新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上共同探索。
因此,兖矿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兖矿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兖矿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兖矿资本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表,兖矿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
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领益智造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领益智造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领益智造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75 年 7 月 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193957385W
法定代表人 曾芳琴
注册资本 705636.925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门市龙湾路 8 号
制造、销售:磁性材料元件及其制品、合金粉末制品、微电机、机
械设备和零部件及相关技术出口;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承办中外合资经
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按粤经贸进字[94]1
经营范围 96号文经营);动产及不动产租赁;塑胶、电子精密组件制造技
术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塑胶电子制
品、模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领益智造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领益智造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文件等资料及领益智造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领益智造(股票
代码:002600)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曾
芳勤直接持有领益智造 2.05%的股权,通过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领益智造 58.81%的股权,因此,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领益智造控股股
东,曾芳勤为领益智造的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领益智造的股
权结构如下所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领益智造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汇安基金-华能信托聚华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甲宏泰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
券投资基金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领益智造确认,领益智造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领益智造成立于 1975 年,是国内大型铁氧体磁性材料元件制造商之一,主
要业务包括精密功能与于结构件、显示及触控模组、磁性材料和充电器等业务。
领益智造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600。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领益智造的注册资本为 703,867 万元,员工总数逾 6.57 万人,资产总
额为 361.92 亿元,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44.85 亿元,净利润 15.90 亿元。因
此,领益智造为大型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领益智造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拟在
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光伏产业领域合作:①发挥双方海内外市场渠道资
源优势,促进双方在光伏逆变器领域合作;②发挥领益智造的电子产品制造优势,
共同探讨光伏接线盒等光伏组件上游产品的合作;③发挥阿特斯适用于分布式光
伏电站的产品服务及相关资源、领益智造丰富的工商业屋顶资源为基础开展合作;
作,以及其他与储能领域相关的合作。
因此,领益智造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领益智造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领益智造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领益智造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领益
智造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临碳投资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临碳投资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临碳投资的基本
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张家港临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2 年 3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7JQY5A5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 30,001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 5 幢 201-10 号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临碳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
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VH321,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临碳投资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临碳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
从控制权角度,上海临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创投资”)为临碳投
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临港集团”)通过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临创
投资 100%的股权,因此,临港集团实际控制临碳投资;2)从实际收益权角度,
临港集团通过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一期产业资产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道禾一期基金”)直接及间接持有临碳投资 33.16%的出资
份额,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道禾一期基金间接持有临
碳投资 33.16%的出资份额;临港新片区道禾前沿碳中禾(上海)私募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前沿碳中禾基金”)直接持有临碳投资 99.9967%
出资份额,根据前沿碳中禾基金和临创投资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前沿碳
中禾基金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的 26.70%的出资份额(包括应付实缴出资额以及
相关投资收益或亏损)调整给临创投资,临港集团最终实际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
配售大部分收益或损失。因此,临碳投资系临港集团的下属企业。上海市国资委
直接及间接持有临港集团 98.81%股权,为临碳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临碳投资的
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 1: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及相关信息公示
平台的查询,道禾前沿(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上海汇琇企业管理服务
中心,持股比例为 51%,其为单秀红持股 100%的企业;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49%。
注 2:临碳投资已出具专项承诺函,承诺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中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
所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情
形。
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100%
管理有限公司,剩余两名 LP 分别为上海正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冉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该两名 LP 在七个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分别如下:
序 上海正垣企业管理合伙企 上海正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股东名称
号 业(有限合伙) 的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
上海同正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同熹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同朝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同聿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 上海正垣企业管理合伙企 上海正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股东名称
号 业(有限合伙) 的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
上海同瀛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同识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同田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禾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①杨德红,出资比例 67%;②葛亚磊,出资比
例 10%;③徐晓,出资比例 18%;④朱昊,出资比例 5%。
上海正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①上海禾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0100%;②上海汇荃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出资比例 5.2880%,
其为杨德红出资 100%
的企业;③周伟忠,出资比例 16.0500%;④葛亚磊,出资比例 11.2360%;⑤徐晓 ,出资比
例 11.2360%;⑥吴杰灿,出资比例 11.2360%;⑦单秀红,出资比例 11.2360%;⑧苏淼,出
资比例 11.2360%;⑨郑蔚巍,出资比例 11.2360%;⑩朱昊,出资比例 11.2360%。
上海正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包括:①上海禾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0100%;②上海汇荃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出资比例 34.2510%,其为杨德红出资
资比例 8.5650%;⑥单秀红 ,出资比例 8.5650%;⑦苏淼,出资比例 7.4950%;⑧郑蔚巍,
出资比例 4.2830%;⑨朱昊,出资比例 1.2850%;⑩吴杰灿,出资比例 1.2850%。
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监督管理办公室)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
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详见临碳投资的出资结构图。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临碳投资确认,临碳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临港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是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以园区开发、配套服务
和相关产业投资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开发主
体,旗下拥有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临港控股(600848.SH),作为样本股入选上证
在上海市国资委的企业分类中,临港集团被确定为功能保障类企业,主要完成上
海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和重大专项,兼顾经济效益。截至 2022 年 12 月
为 1,108,133.75 万元,净利润为 158,446.14 万元。因此,临港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临碳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临港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临港集团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开展光伏领域项目落地合作:
双方积极发挥各自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围绕光伏领域整合行业资源,促进一批
优质光伏产业项目落地临港新片区,建设临港新片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积极为入驻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提供人才、住房、落户等全面配套服务;2)开
展金融领域合作:双方积极发挥各自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在能源和金融复合领
域开展密切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投资,助力发行人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
在临港新片区开展离岸贸易、大宗贸易、融资租赁等业务创新试点。
因此,临碳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临碳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临碳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临碳投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财务报表,临碳投资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经营范围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
截至目前,厦门中金盈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
盈润”)持有发行人 2.6667%股份。中金盈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公司全资子
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且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中金盈润 1.96%的合
伙份额;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经核查,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中金财富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
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前述关系不存在《发
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
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
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跟投,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
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中金财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基本情况
①中金阿特斯 1 号
根据中金阿特斯 1 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阿特斯 1 号的基本
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阿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S944
产品募集规模 52,889.0780 万元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 年 4 月 4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29 日
到期日 2033 年 3 月 29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中金阿特斯 1 号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②中金阿特斯 2 号
根据中金阿特斯 2 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阿特斯 2 号的基本
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阿特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S946
产品募集规模 5,527 万元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 年 4 月 4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29 日
到期日 2033 年 3 月 29 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中金阿特斯 2 号为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③中金阿特斯 3 号
根据中金阿特斯 3 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阿特斯 3 号的基本
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S948
产品募集规模 2,579.9760 万元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 年 4 月 3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29 日
到期日 2033 年 3 月 29 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中金阿特斯 3 号为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其他第三方
签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
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
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
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
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
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
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
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
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
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
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
配售计划的议案》,决议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
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
工的认定标准为:公司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司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
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中,除张国
兴、于涛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签署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余参与人员均与
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均被纳入发行人合
并报表范围,因此上述与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
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
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保荐人跟投子公
司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他投资者获得
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
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
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
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
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
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
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
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
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具
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
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
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
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证券数量的 10%。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
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
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
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
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
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为 541,058,824 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15.00%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 15.00%
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行使后)。本次共有 15 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
数量为 189,370,588 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35.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 30.43%。
中金财富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
销实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不
超过本次 A 股初始发行数量的 5.00%,即不超过 27,052,941 股,具体比例和金额
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拟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同时,总认购
规模不超过 593,746,587.59 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之
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
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及《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作出的承诺或说明及《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
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以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所
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
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
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
外;(五)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
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一:中金阿特斯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
单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Han Bing
高级管
理人员
含冰)
Yan Zhuang 总经理兼首 高级管
(庄岩) 席执行官 理人员
高级管
理人员
集团运营副 核心员
总裁 工
人力资源总 核心员
监 工
Guangchun
副总经理兼 高级管
首席制造官 理人员
光春)
苏州阿特斯新
能源事业部 核心员
副总裁 工
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能源事业部 核心员
副总经理 工
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子公司副总 核心员
经理 工
有限公司
子公司财务 阿特斯储能科 核心员
副总监 技有限公司 工
子公司总经 深圳闻储创新 核心员
理 科技有限公司 工
Karen Ung 销售财务总 核心员
(伍冠萍) 监 工
法务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苏州阿特斯新
核心员
工
有限公司
阿特斯(上
财务分析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技有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集团战略采 核心员
购副总裁 工
法务高级总 核心员
监 工
阿特斯光伏科
电力电子事 核心员
业部副总裁 工
限公司
执行总监兼 Canadian Solar
核心员
工
责人 Limited
中国区分布 阿特斯光伏电
核心员
工
裁 限公司
组件销售总 核心员
经理 工
Canadian Solar
制造财务总 核心员
监 工
Inc
集团办公室 核心员
主任 工
销售运营负 核心员
责人 工
苏州阿特斯阳
产品管理高 核心员
级总监 工
限公司
Tao Xu(许 研发高级总 核心员
涛) 监 工
苏州阿特斯阳
电池研发高 核心员
级总监 工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组件事业部 核心员
副总裁 工
限公司
集团销售副 核心员
总裁 工
全球产品管 核心员
理高级总监 工
总部财务总 核心员
监 工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深圳闻储创新 核心员
科技有限公司 工
电池事业部 核心员
副总裁 工
Wanchao 内控高级总 核心员
Xie 监 工
嘉兴阿特斯阳
制造运营负 核心员
责人 工
有限公司
核心员
工
技术支持副 核心员
总裁 工
人力资源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泰国及越南 核心员
公司总经理 工
西宁阿特斯光
硅片事业部 核心员
执行总经理 工
司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Feng Qu 集团 IT 副总 核心员
(瞿锋) 裁 工
Canadian Solar
北美制造总 核心员
经理 工
Pte. Ltd.
西宁阿特斯光
核心员
工
司
中国区分布 阿特斯光伏电
核心员
工
经理 限公司
中国区分布 阿特斯(上
核心员
工
经理 技有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常熟特固新材
子公司常务 核心员
副总经理 工
司
嘉兴阿特斯阳
子公司常务 核心员
副总经理 工
有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组件事业部 核心员
总监 工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运营管理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总 核心员
监 工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子公司制造 核心员
总经理 工
限公司
设计院院长
阿特斯储能科 核心员
技有限公司 工
总监
阿特斯储能科 核心员
技有限公司 工
苏州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限公司
子公司总经 阿特斯智汇能 核心员
理 源有限公司 工
项目计划与 苏州阿特斯新
核心员
工
监 有限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 核心员
技有限公司 工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盐城阿特斯阳
子公司总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核心员
工
客户质量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苏州阿特斯阳
电池研发总 核心员
监 工
限公司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子公司总经 盐城大丰阿特
核心员
工
量部总监 技有限公司
集团 EHS 总 核心员
监 工
核心员
工
NG KOK 技术服务负 核心员
LAK 责人 工
销售运营管 阿特斯储能科 核心员
理副总监 技有限公司 工
核心员
工
新材料事业 苏州阿特斯阳
核心员
工
理 限公司
阿特斯(上
电力电子总 核心员
监 工
技有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子公司副总 核心员
经理 工
限公司
宿迁阿特斯阳
子公司制造 核心员
总经理 工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苏州阿特斯阳
核心员
工
限公司
子公司常务 海东阿特斯新 核心员
副总经理 能源有限公司 工
电池事业部
核心员
工
助理
嘉兴阿特斯技
电池研发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公司
财务报告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销售副总经 核心员
理 工
包头阿特斯阳
核心员
工
限公司
基金投资与 苏州阿特斯投
核心员
工
理 司
核心员
工
人力资源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盐城大丰阿特
生产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技有限公司
核心员
工
核心员
工
销售合同法 核心员
务总监 工
阜宁阿特斯阳
EHS 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项目审计主 核心员
任工程师 工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项目管理副 核心员
经理 工
西宁阿特斯光
研发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司
包头阿特斯阳
质量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运营管理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产品管理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生产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工业工程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地区销售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销售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销售管理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苏州赛历新材
材料开发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司
质量高级经 常熟特联精密 核心员
理 器件有限公司 工
嘉兴阿特斯阳
运营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有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核心员
工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流程管理高 海东阿特斯新 核心员
级经理 能源有限公司 工
阿特斯光伏电
制造运营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系统性能高 阿特斯智汇能 核心员
级经理 源有限公司 工
苏州阿特斯阳
产品认证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技术服务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技术服务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销售计划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公共关系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质量体系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核心员
工
苏州阿特斯阳
技术集成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知识产权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核心员
工
组件研发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组件研发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销售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员工类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例 公司 别
阿特斯(上
Shaoting 战略与投资 核心员
Wan 分析总监 工
技有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财务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产品管理高 核心员
级经理 工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质量高级经 核心员
理 工
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运营管理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技有限公司
包头阿特斯阳
核心员
工
限公司
基建采购主 核心员
任工程师 工
IT 技术支持 核心员
主任工程师 工
核心员
工
产品管理总 核心员
监 工
子公司副总 海东阿特斯新 核心员
经理 能源有限公司 工
制造质量副 核心员
总监 工
子公司副总 海东阿特斯新 核心员
经理 能源有限公司 工
合计 - 52,889.0780 100% - -
注 1:中金阿特斯 1 号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
注 2:参与认购金额上限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额部分为募集资金规模对应的利息。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附件二:中金阿特斯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
单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高级投资分
析员
有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限公司
Lijun Gao
储能研发高 阿特斯储能科
级总监 技有限公司
军)
包头阿特斯阳
限公司
包头阿特斯阳
技术支持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西宁阿特斯光
工艺技术经
理
司
西宁阿特斯光
司
西宁阿特斯光
司
包头阿特斯阳
设备维修副
经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开发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开发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开发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技有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生产高级经
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运营管理经
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市场研究经
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生产高级经
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经
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工程高
级经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地区销售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销售高级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销售推广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苏州赛历新材
运营管理经
理
司
苏州赛历新材
司
常熟特联精密
器件有限公司
订单管理及 常熟特联精密
交付经理 器件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副 嘉兴特联精密
经理 器件有限公司
嘉兴特联精密
器件有限公司
嘉兴优固应用
材料有限公司
运营高级经 嘉兴特联精密
理 器件有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设备开发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设施工程副
经理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人力资源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工艺工程副
经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运营管理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西宁阿特斯光
司
宿迁阿特斯阳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宿迁阿特斯阳
运管中心经
理
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 阿特斯储能科
理 技有限公司
Pack 高级主 阿特斯储能科
任工程师 技有限公司
软件主任工 阿特斯储能科
程师 技有限公司
电芯设计主 阿特斯储能科
任工程师 技有限公司
设备工程主 阿特斯储能科
任工程师 技有限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
技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设备工程主 阿特斯储能科
任工程师 技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运营管理副
经理
限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
技有限公司
四川阿特斯工
电气设计副
经理
司苏州分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四川阿特斯工
电气设计经
理
司苏州分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
源有限公司
电力交易员 阿特斯智汇能
Ⅲ 源有限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
源有限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
源有限公司
阿特斯智汇能
源有限公司
销售高级经 阿特斯智汇能
理 源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有限公司
阿特斯储能科
技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电气主任工
程师
有限公司
可靠性测试
副经理
可靠性主任
工程师
技术服务副
经理
销售运营数
理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组件研发经
理
政府项目副
经理
产品推广经
理
阿特斯(上
财务报告副
经理
技有限公司
财务预算与
分析副经理
知识产权经
理
产品管理主
任工程师
采购高级经
理
项目管理经
理
IT 技术支持
主任工程师
IT 用户体验
副经理
阿特斯(上
销售计划经
理
技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代
表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组件研发经
理
阿特斯光伏科
硬件研发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测试主任工
程师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测试高级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硬件研发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结构设计高
级经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科
嵌入式软件
主任工程师
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技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技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工艺工程经
理
技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人力资源经
理
技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设施工程经
理
技有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经
理
限公司
盐城大丰阿特
设备工程经
理
技有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设备工程高
级经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质量高级经
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工艺技术经
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光伏电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副
经理
限公司
西宁阿特斯光
运营管理经
理
司
嘉兴阿特斯阳
人力资源副
经理
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阿
有限公司
宿迁阿特斯阳
子公司副总
经理
限公司
合计 - 5,527.0000 100% - -
注 1:中金阿特斯 2 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
注 2:参与认购金额上限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额部分为募集资金规模对应的利息。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附件三:中金阿特斯 3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
单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人力资源高
级经理
包头阿特斯阳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开发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工程技术高 常熟阿特斯阳
师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设备开发高
级经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限公司
产品开发高 常熟特联精密
级经理 器件有限公司
运营高级经 常熟特联精密
理 器件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经 常熟特联精密
理 器件有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限公司
嘉兴阿特斯阳
行政及政府
关系副经理
限公司
知识产权主
任工程师
供应商管理
经理
供应商管理
经理
销售高级经
理
可靠性主任
工程师
可靠性主任
工程师
人力资源经
理
项目管理经
理
项目管理经
理
人力资源副
经理
苏州阿特斯阳
系统性能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阳
系统性能主
任工程师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物流资金经
理
组件研发副
经理
销售合同法
务高级经理
EHS 消防安
全经理
盐城大丰阿特
运营管理经
理
技有限公司
盐城阿特斯阳
设备工程经
理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经
理
限公司
盐城阿特斯阳
运营管理经
理
限公司
盐城阿特斯阳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工业工程经
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设备工程经
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限公司
盐城阿特斯阳
政府项目申
报副经理
限公司
认购份额 认购比 劳动关系所属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公司
盐城阿特斯阳
工艺工程经
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设备工程高
级经理
限公司
阜宁阿特斯阳
生产高级经
理
限公司
阿特斯阳光电
限公司
常熟阿特斯阳
限公司
可靠性主任
工程师
阜宁阿特斯阳
人力资源副
经理
限公司
产品开发主 常熟特联精密
任工程师 器件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斯新
有限公司
宿迁阿特斯阳
限公司
合计 - 2,579.9760 100% - -
注 1:中金阿特斯 3 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参与认购金额上限与募集资金规模的差额部分为募集资金规模对应的利息。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