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的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人民币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 力 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 力 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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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十三)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 产 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 产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计划;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股份;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的其他事项。 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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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隔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和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 东 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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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表决权,切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合。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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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对外捐赠等事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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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员会的运作。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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