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人”)担任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敏电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规定,对博敏电子 2022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
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基于以上原因,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
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
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
已回购股份数量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现金 0.2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送红股。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638,023,104 股,扣除目前回购专户上已回
购股份数量 7,625,100 股,以 630,398,004 股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 12,607,960.08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38,023,104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
回购股份 7,625,1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30,398,004 股。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3 年 5 月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1.39-0.02=11.37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30,398,004×0.02)÷638,023,104=0.0198 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8=11.3702 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1.37-11.3702|÷11.37≈0.0018%<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五、保荐人结论
经核查,华创证券认为,博敏电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长城 彭良松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