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审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查及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本次
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有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
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万
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计增资人民币6,100万元,是基于募投项目“高性
能锻件生产线(50MN)产能扩建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
顺利开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
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青 李明发 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