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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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1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5 月 25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40.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0,766.00 万股
      的 1.08%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2.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3),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蔡在法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
励 对 象 提 出 的 任 何 异 议 。 2023 年 5 月 5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号:2023-027)。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
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本激励计
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其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2.66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
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截至授予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
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2.66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占授予时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司股份总数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董
                   (代)
 二、核心技术人员
 三、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共 272 人)
         总计(共 274 人)          440.00    100.00%   1.079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2.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4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对授予的 4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      预计摊销的总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
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
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
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甬矽电子(宁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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