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3-035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5 月 24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5,870 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19 日,公
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确认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认为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同意以 32.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归属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序号 类别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预留部分 48,900 19.98% 0.09%
合计 244,770 100.00% 0.47%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的《2023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
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
瞒或致人产生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同意以 32.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95,870 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历史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预计总摊销成本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注:1.上述测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
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