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本次
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
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
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2.66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徐伟、蔡在法、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