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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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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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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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翟凌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代表股份总计 728,012,4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817%。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568,551,8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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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5 人 , 代 表 股 份 159,460,584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654,2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654,2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654,2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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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654,2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747,2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情况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5,156,3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酬的议案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654,2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750,8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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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情 况 : 同意 726,750,86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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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李远扬
经办律师:
黎达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