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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
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欢、贺关敏
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
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相关公告,刊登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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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沈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
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延邦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1 名,代表股份
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
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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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
一种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6,577,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89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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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
;
;
;
;
;
;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
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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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183,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129,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
弃权 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17%;
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2%;弃权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71%。
(2)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1,199,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1%;
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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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199,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
反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4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88%;
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19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
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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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82%;
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199,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
反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1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4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82%;
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审议《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 51 号银河国际大厦 A 座 15 层 邮 编: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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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71,183,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
反对1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3%;
反对 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审议《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183,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
反对1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3%;
反对 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 51 号银河国际大厦 A 座 15 层 邮 编: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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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183,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
反对1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17%;
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8%;弃权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65%。
(9)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183,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
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16,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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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2%;弃权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65%。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
公告的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
进行了清点。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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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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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欢
贺关敏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阚雪飞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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