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3
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0.00万股,每股 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4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7,780,000.00元,减除发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79,953,689.44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3〕21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宁 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浙江英特 中信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金(含
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302701409 514,274,600.00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 湖州安吉支
行
兴业银行股
浙江英特 年产17万套高效
份有限公司 换热器生产基地
科技股份 352010100180088888 302,226,000.00 建设项目
湖州分行营
有限公司
业部
宁波银行股份
浙江英特
有限公司湖州 研发中心建设项
科技股份 91050122000038794 93,212,600.00
目
安吉小微综合
有限公司
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7,826,310.56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
尚未支付的和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
上市费用等)。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 通知 存款等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需将
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 方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
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 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 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 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书利、廖晨可以随时到 乙方 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 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 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 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
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 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
效。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