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
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
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
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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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
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我们一致同意
上述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
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条款的设
置、交易的定价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事项,相应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及具体填补回报措施进行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前述措施及承诺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填补回报措
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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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常 琦 阮金阳 谢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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