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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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
       网址:www.brlf.com.cn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李清律师、杨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
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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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
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
议室(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如期召开,由董事程杰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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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与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818,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2.69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348,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1.673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33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80,880,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66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4,532,004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69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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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
东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3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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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22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8%;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582,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985%;反对1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6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96,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71%;反对1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9%;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20%;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34%;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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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0,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20%;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34%;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3,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8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33%;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2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96,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8%;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4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0%。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754,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575%;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3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467,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6%;反对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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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6%。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80,41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4283%;反对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034%;弃权3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41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83%;反对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4%;弃权3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690,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3.9770%;反对17,101,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8937%;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40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920%;反对17,101,70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443%;弃权3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6%。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34,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820%;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42%;弃权562,4OO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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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48,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77%;反对7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5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53%。
  总表决情况:同意289,563,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919%;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34%;弃权5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277,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36%;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8%;弃权5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东阿阿胶: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章):李         清
                  律师(签章):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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