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6号中船重工科技大厦3号楼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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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嘉华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 及本 所律 师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鸿图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张效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744,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0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9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9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9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49,746,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99,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49,714,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81,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