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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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程源伟、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5 点 00 分在重庆
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5 号附 33 号正川永成研发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
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券日报》、《上海证劵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正川医药
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该提案的具体内容为:“提
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大会的通知》和《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的主要内容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
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5 点 00 分在重庆市北
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5 号附 33 号正川永成研发楼三楼会议室召
开。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事项与会议相关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
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数 105,375,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6920 %。
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
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因
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统计数字,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2,62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5% 以 下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2,62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5% 以 下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2,62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5% 以 下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2,62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5% 以 下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5,375,7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2,62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 %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5% 以 下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
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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