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独立
董事,冉来明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我们(张伟、唐秋英)依照《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同
意以 28.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324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2 亿元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
公司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2 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伟 唐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