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厘清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面,规范董事会授权
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
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中
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央企业
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将职权范围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
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授权范围,不
得超越职权违规授权;授权事项明确、行权机制规范、检查
评估到位。
(二)务实授权原则。授权事项紧密围绕公司实际主要
经营活动,授权规模应结合行业特点、当前业务实际、未来
发展趋势等因素,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确
定,同时考虑授权对象的职责定位、时间效率等量力而行。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把握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风险,
严控对高风险业务、风险事件发生较多业务领域,以及新进
入业务领域的授权,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四)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方向,
结合公司战略定位,承接好集团公司授权,激发三级单位活
力,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五)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加强授权执行过程中的监
督检查,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行权质量等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
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对象行权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应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权限
划分标准等内容并形成授权决策事项清单,经党委会前置研
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会
不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
作出决定,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一般应
当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董事长专题会由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总经理、涉及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席会议,董事会
秘书,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和主责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会议,其它参会人员由董事长根据研究讨论事项确定。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
会议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出席
会议,董事会秘书,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和主责部门
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它参会人员由总经理根据研究讨论事
项确定。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
缓上会。
公司应制定董事长专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
规则,明确会议行权方式、议事程序、决策机制等,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
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工作确有需要时,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总
经理可将部分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转授权经理层分管领导
行权。董事长、总经理应就转授权的原因、对象、事项、时
限,以及转授权人行权时应满足的条件、标准等向董事会进
行充分说明。董事会通过后书面签署转授权委托书,写明被
授权人、转授权事项、权限和期限。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
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被转授权分管领导应以召开专题会议方式,集体研究讨
论。总经理转授权事项应在会前听取董事长、总经理意见,
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被转授权人行权时本人应回避的,由转授权人召开会议行
权。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
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
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杜绝越权行事。
第三章 授权范围和事项
第十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公
司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可将职权范围内下列类别中,一
定范围内的公司及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
项,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
(一) 战略规划;
(二) 改革改组;
(三) 风险防控:
(四) 财务管理;
(五) 投资并购;
(六) 薪酬考核;
(七) 工程建设与采购;
(八) 其他。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
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
题事项,应该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国资委授权事
项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授权。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
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执行情况应在每季度末书面向董事会报告或
在董事会会议上报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做出重大
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加强对授权事项(含转授权事项)的
跟踪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在授
权方案运行至少一个完整年度后,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
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根据行权效果评估情况,董事会可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
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按照“可收可
放,动态调整”的原则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
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
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
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交叉,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发生调整,且无法保证现有授权决策体
系运转和决策效果的;
(五)授权对象认为董事会应当收回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
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
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
查,列席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资本运
营部(法人治理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
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存
在下列行为且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
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
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对法律法规、有关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的
事项进行授权;
(三)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或允许转授权;
(四)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或允许转授
权;
(五)授权对象未经董事会允许并履行相关程序擅自转
授权,董事会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
(六)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
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
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超过”、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经主责部门提议、取得
董事长同意,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对于授权事项清单
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董事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