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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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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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14:0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新城街道木桥港路 677 号兴耀商务广场(五芳斋总部大楼)1 幢 325 室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9:2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2,413,0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46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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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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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51,0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9,90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2,55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5%;
反对: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5%;弃权:
资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410,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48,3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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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62,412,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51,0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表决结果:同意 62,410,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43%,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48,35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8%;
反对:2,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62,410,1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3%;
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43%,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
(1)潘煜双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2,270,3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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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份总数的 99.77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5,238,5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940%。
(2)吴勇敏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累积投票,得票数为 62,268,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9.76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5,238,5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94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