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通过对其履职情
况的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
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郑 丹 谢春华 赵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