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核查意见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森霸传
感”)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朱唯、潘建新、林荣祥、吴薇宁、范建平、
唐蓉、俞彪、无锡格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格
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67.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森霸传感本次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
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陈妹 耿凡 刘先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子涛 张婧 胡新红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杨锦雄
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
高瑾妮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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