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开元: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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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
布局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鉴于新能源板块后续投资资金需求大,公司管理层
一定要根据业务定位做好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计划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融资解
决方案。本次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认真审查了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认为其能够胜任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董世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
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22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同意以 2.3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政峰         宁华波             刘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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