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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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海
科技”)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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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任职,领
 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
 准,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41 人(不含预留部分),其中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3 人,具体如下:
                             拟持有股数        拟持有份额数          占持股计划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          (份)              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合计              260,000    3,809,000.00      9.15%
        核心骨干人员(238 人)         2,093,000   30,662,450.00    73.62%
            预留份额               489,890    7,176,888.50     17.23%
             合计               2,842,890   41,648,338.50    100.00%
   注: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书》所列示的份数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
 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
 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
 拟预留 489,890 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 17.23%。预留份
 额暂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先生代为持有,匡翠思先生仅为预留份额代为
 持有而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原则上,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由管理委员
 会在 2023 年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在 2023
 年内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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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管
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
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
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1,648,338.50 元,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1,648,338.50
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
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奥海科技 A 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2 年 12 月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次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55 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在回购股份的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
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的用途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比例达到总股本 1%暨回购
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完成。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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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2,842,890 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99%,最高成交价为 39.3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2.2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98,643,762.16 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第八条 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含预留)为 14.65 元/股。
   (二)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份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为 14.65 元/股;
为 14.54 元/股。
   (三)购买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该部分人员参与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制定或承担公司重要工作。公司认为,在依
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参
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
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
团队、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
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
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价格实现对参加对象
的激励。公司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
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14.65 元/股,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
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
股份,规模不超过 2,842,89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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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在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
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份额
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份额以上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
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
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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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
价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分两期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本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
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具体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锁期   1、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锁期   1、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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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
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
与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评级        A、B、C            D     D-    E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      100%            75%   50%   0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
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锁比例。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计划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
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
与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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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
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
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
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
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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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审议;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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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 1/2 以上份额同意
(本持股计划规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
会议的有效决议;
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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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认购份额等;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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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
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
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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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
效。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二)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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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
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包括存续期延长的情况)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持有的资产均为
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
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
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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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
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过
户至持股计划持有人。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
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
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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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
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收回价格为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该份额所对
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之和的孰低值返还,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
有。
序辞职的)、被辞退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期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
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收回价格为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该份额所对
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值返还,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
公司所有。
的情形;
  (三)持有人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
  (四)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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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
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
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
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
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未有
公司董事参与,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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