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211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14:00 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
道 1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海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 15:0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的 69.36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
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出 席本 次会 议的 股东 及 股东 代 理人共 计 4 名,代 表公 司有表决 权的股 份共计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40,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 %。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律意见书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40,0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5,036,44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40,0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40,0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40,04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5,518,6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交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