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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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
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范建根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的情况,未
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亦没有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或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范建根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行权价格、限售期/等待
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
况、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势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及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
情况和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
售/行权条件及确定相应的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
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
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
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 页无正文,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独 立董事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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