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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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
  二、对《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三、对《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对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山东大
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更正<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正<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
议案》
  。
                 独立董事:张洪民、杨健、张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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