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并依据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进行修订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
事、监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樊行健、谢思敏、田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