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天衡福顾字第 0078-02 号
致: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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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
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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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议的决议。
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30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 93 号三
木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昱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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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股东现场出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
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统计
网络表决结果。
(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4,279,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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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4,267,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三)《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44,279,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四)《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4,279,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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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274,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六)《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274,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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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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