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编制的《东莞铭
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
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编制的《东莞铭
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编制的《东莞铭
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
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