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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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代产业园 5 栋 5 层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231,293,0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5,379,7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6,427,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关联股东李洪流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502,6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1%;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9,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8381%;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19%;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2,773,87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0%;反对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0,8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9.6966%;反对 170,1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3034%;弃
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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