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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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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及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年5月15下午15:00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公司
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并经本所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
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408,153股,占公司有表权的股份总 数 ( 即
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9,851股,占公司有表权的股份总 数 的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628,004股,占公司有表权的股份总 数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34,963股,占公司有表
权的股份总数的3.9270%。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122,87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
(2)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22,87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
(3)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22,87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
(4)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22,87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
(5)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票122,87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22,87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124,529,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冯 诚
邵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