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规则》”)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刘洁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
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林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 名,代表公司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444,743,17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29,662,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5,081,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973,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0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1,444,55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70%;反对18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84,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0%;反对188,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44,55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70%;反对18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84,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0%;反对188,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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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1,444,55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70%;反对18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84,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0%;反对188,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44,572,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82%;反对170,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02,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6%;反对170,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44,66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44%;反对81,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92,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3%;反对81,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444,645,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32%;反对98,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5,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9%;反对98,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均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
《公司
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刘 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