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仔
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资料的
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续签<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续签《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签<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通过受托管理,有利于公司与洁净能源集团优势资源整合,充分发挥
协调效应,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正、公允”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交易行为符合市场规则,不存
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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