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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柳州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柳钢股份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4 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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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柳钢股份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柳钢股份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柳州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柳钢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
四)10: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即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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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大楼 809 会议室;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柳钢股份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3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持股凭证、法人股股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
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等文件、资料的核
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917,074,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2,562,793,200 股的 74.8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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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0,963,595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10,417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二) 其他会议出席人员
柳钢股份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的方式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柳
钢股份的在职人员,律师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柳钢股份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
的资格。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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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选举卢春宁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熊小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小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认为其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
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
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 A 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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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A 股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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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审议第 2、9、
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议案:无。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股东大会决议及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