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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4月20日,
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5: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
长江西路99号长江国际大酒店8楼圆桌会议室举行。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职;
经审查,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
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年5 月11
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5名,持有公司765,937,699股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99%。
其 中 , 出 席 股 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 股东 及委 托代 理人 共10 名 ,持有公司
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名,持有公司2,960,68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39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65,937,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 出 席会 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7,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 表决 权
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 份总 数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765,930,5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70,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1%;反对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 者所 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表 决
权股份总数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晓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蔚霞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