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
茂通”)监事会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
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列入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