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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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交投生态”)的委托,指派高薇、程露律师(以下称“本所
律师”)列席并见证交投生态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审议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交投生态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交投
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交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于前述保证和
承诺,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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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3-044)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
方式及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投票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法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渡区民航路 400 号云南城投大厦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以下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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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载的召开时间、方式、审议
事项等内容与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进行了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8,966,3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 2023 年
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列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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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议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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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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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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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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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619,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8%;
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712,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61%;反对 346,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审议结果:通过。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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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呈交投生态一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
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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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李俊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 薇
_____________________
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