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 2019 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50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
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
权数量为2,963.8857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
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
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四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独立董事:陈宏辉、卢馨、韦俊、李树华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