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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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证见意见(2023)第00058号
致: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矿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军律师、王芳芳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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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矿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山东省昌
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矿机工业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赵华涛主持;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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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 392,641,87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02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655,4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68%。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表股份 393,297,3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06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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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指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监票和计票,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1998%;反对 581,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权 1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1998%;反对 581,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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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1,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472%;反对 595,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1998%;反对 595,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1,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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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472%;反对 581,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1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情况:同意 392,701,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472%;反对 595,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考核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1,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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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472%;反对 596,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701,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9.0472%;反对 595,1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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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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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梁茂卿 经办律师:田 军
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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