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监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
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
的情形。
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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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独立董事意见
或安排。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能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是基于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化等原因对原《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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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嘉明 陈雪萍 邓腾江 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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